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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司法改革以提高司法的权威,通过提高司法权威以提高化解社会矛盾和社会纠纷的能力,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这一努力已进行多年,但效果并不明显。 其中,针对法院系统的司法改革,涉及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内部机构设置、证据制度、司法方法、死刑复核制度、法院人员着装、乃至法锤等等方面,其效果也是有目共睹的。在反思法院之司法公信力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问题即是一个讨论的焦点问题。 国内学界在如何认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问题上,迄今为止仍然有许多需要廓清的问题。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权力性质等基础理论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对象、限制、形式、行使、监督、效力等问题,学界存在着不同观点,对于这些涉及司法解释权的基本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以期获得更为合理的阐释。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问题,首要的任务不在于创造而在于表述,不在于发明而在于发现。首先应该准确认知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有关的基础理论问题和权力运行的基本过程,然后才能对其予以科学的分析和阐明,进而提出规范和完善的对策,这也是本篇论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研究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介绍了司法解释的研究现状。本文以宪政的视角、用多种方法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问题,以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问题的理论研究。 第一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概论”。本章是整篇论文的理论基础,后面几章的内容都是在本章的基础上展开的。本章首先界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概念,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依据和权力性质。笔者认为,1955年《决议》、1979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81年《决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自身的法律解释权授予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依据,司法解释权就其性质而言,既不属于立法权,也属于审判权,而是一种具有独立性质的权力——法律解释权。最后,笔者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功能、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初步构想。 第二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演进”。本章首先回顾了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相关的大陆法系、苏联、清末、中华民国以及台湾地区法律解释制度的历史,然后梳理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从初创、低迷、停滞、恢复、发展、繁荣、逐步规范的几个阶段,从而明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运行过程从制定到监督逐步规范化和法制化的特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自身逐渐重视、加强、改进和规范司法解释权运行的努力。 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限制”。本章主要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主体、对象、界限问题,针对存在的不同争议,也针对有关的法律文本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提出完善的对策。笔者通过对法律文本的分析指出司法解释权的主体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不能解释全国性的法律、法令,可以保留最高人民法院与其它机关所作的联合解释;关于司法解释权的对象问题,授权文件仅规定法律、法令是司法解释的对象,笔者认为职权性和授权性行政法规也应当是司法解释权的对象,地方性法规应该是地方高级法院解释的对象;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应然界限是法律条文的可能含义、立法者意图、社会的合理要求、法律基本原则和精神,但其仅能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解释。 第四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运行”。本章首先对司法解释权的启动条件和采用形式进行了分析,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性质不是司法权,可以主动启动,也可以被动启动,可以采用抽象的形式。之后笔者从法律文本角度和实践角度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行使、监督的过程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提出完善的对策,笔者提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法律解释备案审查委员会和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赋予其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行使过程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权力,并厘清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界限。此外,笔者还对司法解释权监督的理论基础进行了研究,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的监督具有双重属性,既有授权主体对受权主体监督的属性,也有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属性。 第五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效力”。司法解释文件是司法解释权行使的结果,也是其效力的载体。本章首先从法源理论、实定法规定和司法实践角度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之后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对于立法权的依附性和自身的相对独立性。接着笔者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在法律解释权中的位阶关系,阐明立法解释权的位阶最高,三种应用解释权在各自领域有效,对此笔者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最后笔者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的既判力问题。 结论部分主要是总结了论文的主要内容和核心思想,并对建议进行了总结和系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