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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我国现有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为基础,以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研究为标题,以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资格确定、权利、义务、法律责任为主要内容展开研究,在论述过程中采用比较研究法,对比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和国外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不同,反映出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不足,借鉴其他国家的成熟制度体系,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为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发展提供助力。全文共分四部分。引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学者对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正文第一部分对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相关概念由大到小层层推进展开阐述,包括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信托的概念、农村土地信托流转的概念以及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概念。分析完重要概念,又展开阐述了受托人的资格与类型。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资格分为一般资格和特殊资格,一般资格是指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即要求土地信托受托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特殊资格则是指对于担任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法律主体专业上的资质要求。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类型学理上主要分为三类:1.自然人受托人与法人受托人。2.民事受托人与商事受托人。3.初始受托人与后继受托人。第二部分是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主要内容,全面分析了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包括经营农村信托土地的权利、取得报酬权、取得补偿权、辞任权。与其他类型的信托受托人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经营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信托流转中,土地经营权作为信托标的,受托人的首要任务自然是依照信托合同经营农村土地并获得收益。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比较多,包括依照信托合同管理经营土地的义务、谨慎义务、忠实义务、分别经营义务、亲自经营义务、信息告知义务。可以看出,经营与管理信托土地既是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义务。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从三个方面来看分别是:受托人的民事责任、受托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最主要的,在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民事责任部分不仅提到了土地信托受托人对受益人的民事责任,也提到了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第三部分作为分析问题的一章从五个方面指出了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法律制度的不足并指出了当前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不足之处,比如:土地信托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土地信托受托人的选任制度不够完善、土地信托中介组织制度存在缺陷、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的权利有待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托人的义务不够具体、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责任制度有局限性等等。第四部分作为解决问题的一章,从六大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建议。一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必然离不开相应的法律支撑,因此笔者呼吁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尽快进入立法程序,使土地信托流转有具体法律可依。毫无疑问的,除了相关法律的完善之外,土地信托流转其他方面的配套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完善土地信托登记制度、健全土地信托中介组织职能、建立土地信托的后盾——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有一系列制度结合起来发挥合力,才能更有力的推进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健康发展。结语部分是对本文的总体思路和本人的主要观点的总结并对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受托人制度的未来发展前景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