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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辅助人”是涉及到包价旅游合同履行的重要角色。“履行辅助人”指的是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是《合同法》第65条中的“第三人”也是《合同法》64条中的“债务人”。目前,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研究一直未形成统一而坚实的理论基础。加之受传统民法学中债务人之履行辅助人制度影响,造成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主体划分不合理,履行辅助人与旅行社、旅游者之间权利义务不够明晰的困境。实践中由于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不履行相关义务导致的旅游纠纷经常发生,因而对其合理的界定、明确其法律地位、规范其应有的责任显得尤为重要。新出台的我国第一部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立足于旅游实务,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及责任做了新的调整,这些调整中些规定是值得肯定的,但有些规定仍有待商榷。本文注重与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相关的新、旧法律之间的比较研究,以及法条背后理论基础的探讨。在结合法律实务的基础上剖析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的法律地位和责任构成。本文以研究论文的形式,通过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分析研究,旨在明确其法律地位并理清其法律责任。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主体地位界定的研究,阐述新、旧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不同的界定,探讨并评价理论界和立法界对履行辅助人界定存在的争议;第二部分是作者立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的立法现状研究,以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所处的法律关系为背景,对其法律地位的探讨,并理析履行辅助人与旅行社、旅游者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第三部分是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履行辅助人所承担的责任研究,分别就其所承担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依法享有的减轻和免除责任的情形展开论述,指出我国目前立法中对包价旅游合同履行辅助人责任规定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