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租车质押借款案,通常也被称为租车诈骗案、骗租车辆质押贷款案、租车骗保案、连环租车诈骗案等。该类案件中,行为人以担保借款为目的,在汽车租赁公司骗租车辆后,又假借“有权处分者”之身份利用该车辆担保来获取第三人(出借人)的借款;其在租赁车辆与担保借款这两个民事行为中,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故租车质押借款行为涉及诈骗犯罪。该类行为既涉及民事法律关系,又涉及刑事法律关系,其二者又相互交叠,故租车质押借款案件属于刑民交叉案件。由于该类案件具有涉及多方当事人、行为方式多样、刑民法律关系相互交叠等特点,司法实践对其存在定性不清、定性混乱的问题。目前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对该类案件的探讨,大多沉浸于事后不可罚、牵连犯、连续犯等范畴的争论中。笔者认为,该类案件中,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依赖于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正确定性该类案件的关键,在于对民事上善意取得制度的探讨,亦即第三人(出借人)善意取得涉案车辆质权对该类案件刑事定性之影响。当第三人(出借人)善意取得车辆质权时,其可以涉案车辆优先受偿来保证债权的实现,不存在财产损失抑或财产损失之危险。因此,第三人(出借人)善意取得涉案车辆质权阻却行为人对第三人(出借人)的诈骗犯罪。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租车质押借款案件的司法处理现状。首先,笔者分析了该类案件的法律特征;其次,笔者通过大量案件的搜集与整理,归纳出目前司法实践对该类案件的几种主要处理方案,并对这几种处理方案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租车质押借款案件司法处理混乱的原因分析。笔者以案件为契机,分析该类案件司法处理混乱的原因:程序上先刑后民、实体上重刑轻民。质言之,对于该类案件涉及的民事诉讼,法院往往以其涉及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程序上的先刑后民赋予了刑事办案部门对该类案件的优先处理权限;然而,刑事办案人员在对该类案件进行刑事定性时,往往忽略该类案件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该类刑民交叉案件中,相关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对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具有前置性的作用,因此,程序上先刑后民与实体上重刑轻民,必将导致该类案件刑事上的定性错误与混乱。第三部分:对租车质押借款案件的一般处理建议。该部分主要分析了以担保借款为目的的租车行为、利用租赁车辆担保的借款行为、以及善意取得对该类案件定性的影响。关于行为人以担保借款为目的的租车行为的定性争议,主要在于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关于行为人利用租赁车辆担保的借款行为的定性争议,主要在于罪与非罪的区分。笔者通过对诈骗犯罪中“财产损失”的界定、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以及机动车质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等问题的分析,认为第三人(出借人)在一定条件下能够善意取得涉案车辆质权,其可以车辆优先受偿而不具有“财产损失”,故阻却行为人对其的诈骗犯罪。最后,笔者基于上文的分析,概括性地论述了善意取得对该类案件刑事定性之影响,其中包括对不同场合下的案件定性、被害人认定等问题的分析。第四部分:对租车质押借款案件的特殊处理建议。亦即,分析该类案件中的一种特殊形式:行为人骗租车辆并利用该车进行担保获得借款之后,又于第三人(出借人)处将车辆偷回并归还租赁公司。首先,笔者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分析,认为行为人利用租赁车辆进行担保,后将其偷回并归还租赁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事后的退赃行为,不能以此否定行为人骗租车辆行为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其次,笔者通过对盗窃罪法益的分析,认为行为人于第三人(出借人)处偷回车辆的行为存在罪与非罪的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