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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多彩的民间文艺,是中华民族世代相传的文化财富,是发展先进文化的精神资源与民族根基,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也是与世界各国交流的桥梁。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步伐的加快,生产和生活方式的改变,本土主流文化的冲击等,我国民间文艺的保护面临着十分严峻的形势,急需得到应有的保护。民间文艺的保护方式多样,用地理标志制度来保护民间文艺是近年来出现的观点。地理标志在权利主体的群体性以及保护时间的无限性上,符合了民间文艺的特性,并且,地理标志所具有的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相结合的特征,也暗合了民间文艺形成的历程。因此,本文在对民间文艺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和对民间文艺法律保护进行法哲学思考的基础之上,着重分析了民间文艺与地理标志的契合,最后提出了民间文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构建。本研究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民间文艺的概述。在分析民间文艺词源以及各国际公约、协定对民间文艺所给定义的基础上,指出了本文所称民间文艺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由该地域某一社会群体(主要是某一民族、种族或部落)创作的,反映该群体共同意愿、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宗教信仰、民族精神等特征,通过口传心授、模仿或其他方式世代相传,至今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的文学和艺术成果。随后指出了民间文艺的范围应包括四种典型类别:语言形式、音乐表现形式、动作形式和材料表现形式,并分析了民间文艺的五大特征:传统性、群体性、传承性、地域性和变异性。 第二部分是对民间文艺进行法律保护的法哲学思考。从劳动理论上看,对民间文艺进行法律保护是保护民间文艺的创作者及传承人创造性劳动的需要;从人格理论上看,对民间文艺进行法律保护是保护民间文艺创作者及传承人精神感情与尊严的需要;从激励理论上看,对民间文艺进行法律保护是促进文化多样性与民族文化发展的需要;从平衡理论上看,对民间文艺进行法律保护是平衡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及传承人与使用者利益的需要。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提出了民间文艺法律保护的新发展:地理标志保护。本部分分析了地理标志在保护民间文艺上的优势:首先是自然因素的契合,地理标志表明其产品特定质量、信誉等是由该地的自然因素所决定,而民间文艺的形成与自然因素同样密不可分,从“环境决定论”、“环境可能论”,到“文化生态论”,不同角度确认了自然环境对人类文化的影响;其次是人文因素的契合,人文因素同自然因素一样决定着地理标志的独有特征,民间文艺的人文因素表现在诸多方面,如技术手段、创造之初的仪式及用料过程中的人文观念均是丰富多彩;再次是权利主体的契合,地理标志权是一种集体性的共有权,而群体性是民间文艺的基本特征之一;最后是保护期限的契合,无论是对地理标志还是对民间文艺的保护,都应该是无期限的。 第四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笔者试图在本部分构建民间文艺地理标志保护制度。该制度应主要涉及如下要素:第一是保护对象,不是所有的民间文艺都能用地理标志制度来进行保护,该制度下的民间文艺仅限于以地理名称承载的民间文艺;第二是保护模式,在讨论各国关于地理标志的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双重保护的弊端,建议采用专门法保护;第三是权利主体,可按照NGO模式设置名为“民间文艺保护协会”的民间组织,由民间文艺来源群体作为团体会员,民间文艺的传承人、以及其他专业人士和志愿者作为个人会员共同组成,在私权模式调节下,由该协会来申请民间文艺的地理标志注册并具体实施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文艺的地理标志保护;第四是保护方式,通过注册对民间文艺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并对其注册申请主体、注册申请条件、注册申请提交材料以及注册申请登记管理机关作了相应论述;第五是保护例外,对民间文艺地理标志的例外包括:善意或在先使用的例外、善意注册的例外、通常用语的例外、名称权例外、来源国不保护或已停用的例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