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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是指与监禁执行相对应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是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名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进行试点,针对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并正在社会上服刑的五种人开展社区矫正。社区矫正试最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国刑罚观念的一种积极转变。同时社区矫正也是一项公共政策,是在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在公民意识觉醒、国家自主性强势抬头以及资讯交流与政策学习明显加速的大背景下,国家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权威性分配、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倾向性调整。但不管是刑罚执行方式还是公共政策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需要加以贯彻和落实,而这就是政策执行的问题。
政策执行主体是政策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的政策会有不同的政策执行主体,它可以是单一的也可以是多元的,但不管怎样,政策主体的发挥对政策执行有着重要的影响。而政策工具是链接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的纽带和桥梁,它不仅仅是完成政策目标的手段而且其本身也作为一种价值而存在。所以政策执行主体和政策工具两个因素对政策执行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从这两个视角也基本上可以观察到一项政策执行的大概面貌。
考察社区矫正政策的执行情况也可以从这两个视角出发,通过观察,可以看出南京市社区矫正执行的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政策执行主体的多元化,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居委会、志愿者等主体组成一个政策执行网络,共同参与到社区矫正政策中来。二是运用政策工具的丰富性,管制工具、激励性工具、志愿者以及关注人的工具等多种工具在社区矫正中得到运用,改变了以往政策工具比较单一的状况。可以说南京市社区矫正执行中这两个明显特点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政策执行模式的转变,对于研究我国政策执行现状有着积极的意义。
可以说对南京市社区矫正执行情况的考察未必是全面的,但一定是独特的。仅从目前的考察可以发现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首先,政策执行主体之间协调不顺畅。其次,政策工具运用的效率较低,创新不够。最后,对传统政策执行模式存在路径依赖。所有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需要通过不断的实践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