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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深刻转型的历史进程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影响,社会矛盾和冲突日益突出,群体性突发事件时有发生。频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果不能加以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将会直接危害整个社会的政治稳定,干扰改革和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本文试图从社会冲突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的角度来理性看待和解决群体性突发事件。社会冲突理论认为,任何社会和群体都不仅有和谐、一致的一面,而且存在着冲突和斗争。社会群体的冲突并不只具有消极破坏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冲突具有增强群体的适应性、促进群体内部整合的积极功能。因此,在看到群体性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和发展具有消极破坏的同时,也应该认识到群体性突发事件能使公众释放能量、宣泄不满,能向社会发出警告或信号,这对社会矛盾和冲突具有排解和缓解作用,有利于社会整合和社会进步。公共治理理论认为,在现代“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公共危机诱因日益复杂化,危机爆发形态和种类多样化,单一的政府应对主体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变迁、公民社会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蓬勃兴起等因素也使人们日益认识到危机治理中非政府组织、营利组织、公众、媒体等政府之外其他主体的地位和作用。危机治理不应该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应该是社会的责任,在危机治理过程中引入多元主体参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及其治理机构。首先对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涵义、类型和功能进行了阐述;其次,结合公共治理的内涵,介绍了公共治理视野下的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治理结构。第二部分是转型期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通过对贵州瓮安“6.28”事件的剖析:指出转型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在性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并就其特点进行了说明。同时,经过分析论证,得出我国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因复杂。第三部分是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治理中的不足之处。由于我国公共危机管理起步较晚,因此在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中,还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思想意识跟不上形势需要、政府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原有应急工作基础薄弱、问责机制尚需规范等。第四部分是转型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治理对策。从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基础性工程建设、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政府公共治理能力、重塑政府合法性,培育和发展公民社会,建立社会自我调控机制等四个方面,探讨了如何有效治理我国转型期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