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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世界中,政府广泛深入地参与共性技术的R&D过程,并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那么理论上我们就需要回答:为什么共性技术R&D需要政府参与其中?政府在共性技术R&D过程中是如何做投资决策的?为什么政府在共性技术R&D中广泛地采用合作研发和成本分担的策略?以及为什么政府提供共性技术R&D的制度保障是重要的?本文在考察现实世界的基础上,对如上问题作了理论上的回答,并且通过案例佐证和实证检验验证了我们的理论结论。 为了使理论分析建立在坚实的现实基础之上,本文考察了世界多国,尤其是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在共性技术R&D中的作法。一直以来,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就十分重视共性技术R&D,并广泛地通过政府科技计划深入地参与到了共性技术R&D中。这些国家形成了比较科学合理的科研项目选择规则、成本分担的资助方式、科学的过程管理、严格的评审制度以及有效的产权制度,并鼓励企业间以及企业与科研机构进行合作研发。这些做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极大地促进了相关国家共性技术R&D。 对于以上观察到的政府在共性技术R&D中的行为,理论上如何解释呢?本文认为,由于共性技术具有明显的公共品(public goods)性质——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使得共性技术R&D投资常常不足:当投资于共性技术的机会成本越高时,企业更愿意把资金投资到专有技术的研究上,这会造成共性技术投资的不足;随着共性技术溢出性的增加,共性技术的公共品性质越为突出,“搭便车”(free rider)行为越为严重,这会导致企业投资共性技术研究的动力不足。公共品供给的市场失灵使得政府需要参与其中,政府扮演的角色是:通过对共性技术R&D的转移支付,间接地代替“搭便车”的共性技术使用者来补偿共性技术R&D者,从而弥补了共性技术R&D投资不足激励不够的问题。 一般来讲,政府参与到共性技术R&D中来并给予共性技术R&D者以转移支付时,会面临如下问题:政府监控研发者的研发努力程度是困难的,且常常对研发者的研发能力并不是太了解,这就使得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可能会在共性技术R&D中出现,导致研发效率的降低。本文分析表明,在存在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时,政府在转移支付问题上不得不采取混同策略:给低能力的研发者的转移支付同高能力者一样多。在做出转移支付决策时,政府坚持如下决策规则:若能从好的共性技术科研项目(技术的应用性广、项目带来的收大、企业的科研能力高)获益越高,政府愿意支付的转移支付越高。 政府在共性技术R&D中鼓励联合研发,而且研发者也愿意这做。本文理论分析表明:首先,企业与科研机构之间的合作可以提高联合体研发能力,从而使得共性技术R&D成功的概率越高,政府投资共性技术的边收益越高,从而政府越愿意投入更多的资金。这使得联合体获得了更多的资助,使其能从共性技术R&D成功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同时政府也能从此科研联合体收获更多的社会收益。故从政府和研发者两个方面来说,共性技术联合研发是一个多赢过程。其次,企业间的合作使得共性技术这种公共品的外部性变小,因为联合使得共性技术使用者都来分担研发的成本,这就减少了“搭便车”行为,从而使得共性技术R&D投资愈接近社会最优。而从企业自身来说,参与联合研发能使得他们获得合作租金,因而企业也愿意来联合研发共性技术。 政府在转移支付上对高能力研发者与低能力研发者一视同仁,这显然不是一个有效率的作法。委托人要想摆脱这种困境,使得共性技术R&D的转移支付更为有效,它就不得不寻找其他的方法。本文的理论分析表明:政府在研发成本上采取政府和研发者分担成本的作法是有效率的。在增加“成本分担”这个“工具”后,委托人在选择转移支付时可以做到“状态依赖”,即针对不同能力的代理人,委托人可以给出不同的转移支付:高能力代理人获得高的转移支付、低能力者则获得相应低的转移支付;而且,由于此时共性技术R&D者也承担了一部分成本,他们采取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动力就不会那么大,因为这么做也会损害自己的利益。这正是许多国家在共性技术研究中采取此政策的原因。 除了对于共性技术R&D进行资金上的支持外,政府另一个重要的功能是为共性技术R&D提供制度保障,以减少共性技术R&D中的交易成本。专利保护制度就能很好地为共性技术R&D提供产权保护,从而减少了“搭便车”这种产权保护不力行为给共性技术R&D带来的负面影响,使得共性技术R&D的投资激励越足。 为了考察理论分析是否与现实世界中的共性技术R&D相符合,本文研究了3G技术这个案例,结果表明,3G技术研发过程中发达国家政府以及我国政府的行为与本文的理论分析和预测是相符的。 为了检验理论结论,本文从五大类高技术产业中选取了14个DEA模型决策单元(DMU),采用1998年至2006年连续9年的统计数据来做DEA分析,实证的结果支持本文的理论结论:企业参与研发和多元化的研发投入能够显著改善共性技术R&D效率。也就是说,广泛采取“成本分担”机制和鼓励合作研发能够使得共性技术R&D更有效率。 总之,政府可以在共性技术R&D中发挥重要作用。结合我国共性技术R&D的实际情况,本文认为政府在共性技术R&D中应做好以下几件事情:鼓励研发中的合作行为、坚持研发成本分担的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制度以及为共性技术R&D提供很好地产权制度保障。 与现有研究相比,本文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本文提出政府在对共性技术进行研发资助决策时,出发点是为了减小研发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带来的效率损失。本文依据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理论建立了一个二者的混合模型来分析此决策过程,分析的结果认为政府采取成本分担的做法可以很好地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给共性技术R&D带来的损失。 (2)本文在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内较系统地讨论了共性技术R&D中的诸多重要问题:从理论上回答了政府为什么要参与共性技术R&D;为什么政府鼓励共性技术合作研发而且企业也愿意这么做;为什么各国在共性技术R&D中广泛采取成本分担做法;以及政府为共性技术R&D提供制度保障的重要性。 (3)本文对世界多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共性技术R&D上的成功做法做了较系统地归纳整理;并在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的基础上,为我国共性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建议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