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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是从刑法的角度来探讨食品安全的保护问题。食品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问题,它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同时他也影响着我国在国际社会交往中的国际形象。新时期,食品安全犯罪愈演愈烈,刑法作为防治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在食品安全的保护问题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对于食品安全犯罪,刑法应当予以最严厉的打击。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在食品安全的保护上显得捉襟见肘。为此,本文试图寻找一种解决这一问题的路径。首先,笔者通过搜集典型案例分析食品安全犯罪的成因,找出食品安全犯罪的特征,试图从源头对食品安全犯罪有一个完整的清晰的认识;其次,通过对域外发达国家关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立法考察,与我国的刑事立法进行比较、分析,希望从中能够得到一些启示,吸取一些可以为我所用的立法经验;然后,指出我国立法关于食品安全刑法保护的缺陷,这些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客体设置不当,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刑法保护理念的转变,笔者认为应该将食品安全犯罪放在危害公共安全这一章之中较为合适。第二,食品安全犯罪刑罚设置不合理,刑罚幅度过于宽泛,罚金刑的规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需要。第三,刑事立法与食品安全法不能有效衔接,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与食品安全法之间不一致,行为方式的规定也过于单一,与食品安全法脱节。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后,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而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却没有及时跟进造成了两部法律的衔接存在诸多问题,刑法修正案《八》的修订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食品安全犯罪入罪门槛依然很高,与我国目前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目的不符。最后,要想及时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笔者建议,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放在危害安全这一章之中较为合理,另外应该提高罚金刑的额度,明确罚金标准,引入资格刑,还应该改变以往单一的集中式立法模式,应该充分发挥附属刑法的作用,以弥补集中式立法模式的不足,使二者相互配合,共同遏制食品安全犯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