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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一直是理论热点与司法裁判难点,文章通过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纠纷案例的统计发现,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纠纷往往发生在亲属之间,而法官在认定父母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亲属之间的赠与合同是否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时,司法裁量的标准似乎不甚统一,类似案件的相左判决时有出现。基于此,文章尝试在案件类型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立法意图及司法功能的考查,厘清“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释义及适用标准。引言提出本文意图,正文分四部分论述。第一部分探讨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法定来源及权利属性。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诺成性、利益的倾斜性及权利义务不对称性入手,阐析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特性,并从“道德义务性质”学理解释的角度,界定《合同法》第186条的含义。第二部分通过对采样案例的样本描述,表明亲属之间的赠与合同纠纷数量远超过其他主体之间的赠与纠纷数量。并筛选出“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纠纷中争议的主要因素并进行深入分析。第三部分基于案件的类型化分析探讨司法适用中“道德义务性质”对亲属间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排除。并在案例采样基础上梳理判决思路,以“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成立与否为标准,对样本判决进行划分、归类,观察司法实践中的“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在亲属间的适用状况并予以分析。第四部分考查“道德义务性质”对亲属间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排除的社会功能,结合“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的立法意图,尝试探索赠与合同纠纷中以道德义务性质排除任意撤销权的司法效果。结论认为具备“道德义务性质”赠与,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不得任意撤销的类型主要有: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和无法定抚养义务的亲属间因扶养或扶助产生的赠与;认为不具备“道德义务性质”赠与的类型主要有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赠与、同辈亲属间的相互赠与和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相互赠与,赠与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任意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