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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我国对于人民法院社会管理进行优化和加强比任何时候都受到重视,而能动司法是我国针对司法管理现状提出的一种司法管理理念,因此,将能动司法理念应用到社会管理之中,特别是合理地运用到社会冲突管理中,这对社会管理方式进行创新,对改善我国社会发展矛盾,提高我国司法及社会管理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根据我国能动司法介入社会管理的实践、以及中国法治语境现状可见,我国与国外能动司法相比还差距甚远,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一系列反思:能动司法是否应该介入社会管理?社会管理是否有必要让出权利?在没有请求的情况下法院是否不该参与社会管理?怎样把能动司法控制在合理张力之内?总而言之,如何在世界法治语境下,建立适合我国语境的特殊形态的中国能动司法,是当前关注的焦点,也是本文需要研究的重点。本文在研究中利用社会分析法、规范解释法和比较分析法,从社会管理视角出发,研究我国能动司法,研究共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引言。第二部分,问题由来与理论假设。指出能动司法和社会管理相关理论;分别阐述社会管理和能动司法的内涵、构成和意义。第三部分,域外典型国家社会管理体系中能动司法之功能定位的比较分析。引用德国和法国两个主要代表,指出大陆法系的社会管理与能动司法现状、实践、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和举措;引用英国和美国两个主要代表,指出英美法系的社会管理与能动司法现状、实践、能动司法参与社会管理的机制和举措。第四部分,我国社会管理背景下能动司法的运行现状与反思。指出社会管理在社会转型时期的运行现状,并对现状进行反思。第五部分,我国社会管理体系中能动司法功能的重新定位。法官参与社会管理的新角色;法院融入社会管理的新职能;“以社会为本”理念贯穿社会管理的新思维。第六部分,结论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