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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随着信息化的加剧,每年都有大量的英语法律文件被翻译成汉语。由于法律文本具有独特性,这使得法律译员面临巨大的挑战。鉴于这种状况,国内很多学者开始将法律语言和翻译理论结合起来进行研究。然而,纵观CNKI论文库,笔者发现很少有人运用韩礼德和哈桑的衔接理论对比研究英汉法律平行文本。由此,笔者意识到完善这一领域的研究很有意义,这点可以视为本文的创新点。所以,本文试图用韩礼德和哈桑的衔接理论,对比分析英汉法律平行文本中的语法衔接手段,然后总结出这两个文本在语法衔接手段方面的异同点。首先,笔者回顾英汉语言对比,衔接理论,衔接和翻译,以及法律语言的特点的研究成果。然后,笔者以韩礼德的衔接理论作为理论框架,以语法衔接手段(指称,省略,替代,连接)作为分类方法,以香港基本法平行文本中的160条条例作为语料,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旨在解决如下两个问题:(1)英汉法律平行文本中的语法衔接手段的相同点是什么?(2)英汉法律平行文本中的语法衔接手段的不同点是什么?经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笔者得到如下几点结论:(1)相同点:首先,三种类型的指称频繁地出现在所挑选的英汉法律平行文本中。进一步可以发现,这两个文本都频繁地使用了第三人称代词和选择性指示代词;两个文本都没有出现指示副词;两个文本在一般比较方面的指称项目的数量相同。第二,三种类型的替代和动词省略在这两个文本中都没有出现。最后,三种类型的连接手段,诸如阐述,延伸,增强在这两个文本中都是主要的衔接手段。而且,这两个文本中的连词的功能相同。换言之,这些连词不仅可以用来连接句子中的单词,而且可以用来连接句子或小句。最后,在这三种类型的连接中,解释型连接词,转折型连接词,变换型连接词以及时空型连词在这两个文本中出现的频率相同。(2)不同点:一方面,英文文本中的指称出现的频率高于中文文本。同时,女性的人称代词只出现在英文文本中。另一方面,名词性省略和小句省略出现在英文文本中,而汉语文本中却没有。最后,整体上,英文法律文本中连接词的数量高于中文法律文本。两个文本中的连接手段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增补型连接词和因果/条件型连接词上。因此,作者期待本文能够帮助读者阅读英汉法律平行文本、促进法律英语的教学,并能够服务于英汉法律文件互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