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在我国房屋交易中涉及“凶宅”的纠纷屡见不鲜,这是因为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使得法院的判决依据及判决结果的差异很大,甚至截然相反,所以,对此类特殊的案件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通过在法律上对“凶宅”进行界定和对我国目前在该问题上的现状进行梳理,同时结合理论与实践对各种救济方式进行辨析,最后提出解决这类纠纷的最佳救济方式。 首先,本文要明确的是“凶宅”及忌讳“凶宅”的法律界定。法律上的“凶宅”应仅指在其内部发生过自杀、凶杀等人为因素致人非正常死亡、非自然死亡的房屋。而忌讳“凶宅”心理是一种趋吉避凶心理,这种心理从古传承至今,是一种客观普遍存在的民俗。此外,认可忌讳“凶宅”心理不仅符合民法的人性、正义精神,也是司法正义的要求。 其次,本文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出我国目前在“凶宅”交易纠纷的几种救济方式,即驳回诉讼请求的处理方式(不予救济)、侵权责任法的救济方式、合同法的救济方式。据此,分析出呈现此种现状的原因就在于法律对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交易习惯尚没有完全被法律认可、这种交易纠纷的复杂性和适用法律的多元选择性、法官较大的司法裁量空间。 再次,本文对我国目前的处理“凶宅”交易纠纷的救济方式进行了辨析。提出了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不足以及适用侵权责任的欠缺,并肯定了两种合同法救济的方式,即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和违约责任(不适当履行)的救济方式。但也发现,在目前的法律规则下,通过这种方式对“凶宅”交易纠纷进行救济还存在一些障碍。 最后,本文讨论出了我国“凶宅”交易纠纷的救济方式的选择。即“凶宅”交易纠纷的救济应当是多元的,也是可以在法律上形成这样一个完整系统的,那就是事前以信息披露为保障,事后以违约责任救济为基础,可撤销的合同的救济为辅,同时补充以侵权责任法进行救济的一个救济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