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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自然灾害与人类发展如影随形。近年来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工业社会的不断发展,全球范围内各种自然灾害危机时时发生,从地震灾害到极端天气再到滑坡泥石流,我们一直饱受自然灾害的侵袭。由于我国特殊的地理位置,自然灾害更是频频发生,汶川特大地震、甘肃特大泥石流、长江沉船事故等灾害至今都令我们心有余悸。自然灾害不仅是我国也是全球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对国家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威胁,严重制约着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因此合理有效的治理自然灾害成为当前迫切的任务与要求。自然灾害的治理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职能内容,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然而由于自然灾害的突发性、复杂性以及多样性等自身特点,仅靠政府单一主体无法实现有效的治理,对我国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严峻的挑战。自然灾害的治理是一项长期系统复杂的工程,需要举全社会之力来协同治理。在国家改革进入攻坚期、深水区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背景下,一方面政府应发展需求不断转变职能,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不断蓬勃发展、释放活力,初步具备了管理社会的能力,因此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协同成为治理自然灾害的必然选择。但是纵观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学者多是对公共危机的协同治理进行研究,并未针对自然灾害的协同治理进行深入研究,另外从协同主体层面,学者大多或是探讨多元主体的联动合作治理,并未对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这两大主体的协同进行深入具体研究。因此,加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在自然灾害治理中的协同研究,是有效治理自然灾害的必然选择。本文以“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自然灾害协同治理问题研究”为题,在以往学者研究的基础之上,根据政府职能理论、危机管理理论、协同治理理论,指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自然灾害协同治理的深层基础,分析两者自然灾害协同治理的现实基础,并着重研究两者自然灾害协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方面分析两者协同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从制度空间层面、政府保障层面以及非营利组织自身层面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另一方面,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从制度设计、渠道模式和协同主体三个方面提出我国政府与非营利组织有效协同治理自然灾害的一些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