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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计划生育制度的一项核心辅助措施,社会抚养费从产生之初就以控制人口数量为最高指令,是一项具有明确目的性、强烈功利性的经济限制措施。但由于其在发展过程中遭遇了人权和法治带来的挑战,这项经济限制措施也顺势改变了强硬冰冷的面孔,通过变换名称淡化了自身的惩戒功能。但是无论其名称为何,作为计划生育制度的一项重要产物,它都始终被控制人口数量的计生目的所支配,在具体实施中远远超越了“行政收费”的应有范畴,表现出强烈的惩罚性,使公民权利遭受了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的严重减损,使社会抚养费长久以来面临非议,有人主张对其加以改进,也有人主张彻底废除。通过分析前者给出的方案可以发现,技术上的调整并不能使社会抚养费回归到行政收费,也无法从根本上提供实施这项措施的正当性依据。此外,随着二胎政策的全面实施和生育政策的逐步开放,社会抚养费服务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效也大大衰减,必须予以废除。 本文以社会抚养费所引发的冲突中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例——杨支柱超生案,引出社会抚养费存在的问题,并突出性质模糊不清的问题;接下来从规范的角度梳理社会抚养费的流变,并指出发生此种流变的主要原因是生育权的发展和法治水平的提升;第三部分通多角度论证社会抚养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收费,相反却表现出很强的惩罚性,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背离的根源和其真正的属性;第四部分对这种背离能否回归进行探讨,发现社会抚养费无论怎样修改都难以补齐在相关理论和正当性根据上的短板,并且在其实施根基——计划生育政策——已经改变的前提下,社会抚养费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