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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的有序运行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的基础,然而,近些年,我国的劳动关系却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特别是在集体劳动关系领域,我国集体劳动纠纷的数量居高不下,罢工、集体静坐、阻碍交通等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性。但是,我国现行的处理方式并不足以化解社会上的集体劳动纠纷,因此,我国应当建立集体谈判制度,解决集体劳动争议,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劳动关系。在构建集体谈判制度的问题上,我国应当首先关注集体谈判结构的相关问题,它对集体谈判的主体、内容、救济等方面都有巨大的影响。因此,本文将从集体谈判结构的视角出发,研究我国应当如何建立不同层级的集体谈判。论文的第一部分首先阐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问题,说明了我国集体劳动纠纷的现状,并研究了集体劳动纠纷频发对我国构建稳定的劳动关系与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随后,该部分阐述了本文将要研究的问题。其次,笔者在参考相关文献与资料后,梳理了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谈判结构的既往研究成果,阐述了学界对上述两个问题的研究现状。最后,该部分中,笔者说明了本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之处,阐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论文的第二部分研究了集体谈判的相关理论问题,试图为后文探究我国集体谈判的结构埋下伏笔。笔者阐明了集体谈判的内涵及理论基础,研究了集体谈判制度和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的区别与联系,说明了我国构建集体谈判制度的必要性。论文的第三部分对集体谈判的结构进行了研究,该部分首先说明了集体谈判结构的内涵与表现形式,在此基础上,该部分对域外集体谈判结构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德国、日本、瑞典和美国的集体谈判结构,总结了其中值得我国借鉴之处。最后,笔者对我国相类似的制度进行了研究,借此说明了现有结构的不合理性。论文的第四部分研究了我国构建多元化集体谈判结构面临的问题和阻碍,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指出,现阶段,建立多元化谈判结构的阻碍主要集中在谈判主体不健全上,此外,该部分还研究了我国国家级、产业级、地域级和企业级集体谈判主体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说明了应当根据不同层级谈判主体的特点,完善集体谈判主体制度,解决我国构建多元化集体谈判结构的阻碍。论文的第五部分研究了我国构建多元化集体谈判结构的相关问题,首先,在该部分中,笔者说明了我国应当构建四级集体谈判层级,详细阐述了各级谈判层级的主要任务与方向。随后,笔者分析了我国构建多元化集体谈判结构的原因,指出该种结构符合我国法治推进的模式。最后,笔者详细阐述了我国应当如何在现有体制下构建多元化集体谈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