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侦查讯问实践,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采用讯问谋略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的获得被审讯人的口供,从而为侦破案件打下坚实的根基。在实际办案中,侦查人员运用审讯谋略的方法突破案件仍屡见不鲜。而使用讯问谋略又不可避免的会采用欺骗的方式展开讯问。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欺骗式的讯问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第50条的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同时该法对使用欺骗方法取证的证据效力做了模糊化处理的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被审讯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该条没有规定应当排除欺骗式讯问证据。因此在刑事立法上,一方面要求禁止用欺骗式方法取证,同时又没有明确规定用此种方式获得的口供应当排除。在具体办案中,职务犯罪侦查人员采用欺骗讯问又是现实中不可回避的话题。立法上的模糊化与司法中的常态化,导致在职务犯罪侦查讯问中采用何种方式的欺骗展开讯问成为许多学者提出的问题,即采用欺骗讯问的应遵循的合理界限是什么。本文首先根据搜集的相关文献资料,结合笔者自身职务犯罪侦查体会,分析我国立法对欺骗讯问的态度及在职务犯罪侦查中,欺骗讯问存在的必要性。其次,针对国外立法现状对欺骗讯问界限作出比较分析。最后本文将从对欺骗式讯问研究的现状,提出我国欺骗讯问应遵循的合理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