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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之目的属于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的内容,是犯罪成立的条件之一,无论在理论或实践中都具有重要作用,而学界对于我国刑法中该目的含义的界定、非法定目的犯中该目的地位问题的认识存在诸多争议,且我国长期以来刑法学者对于目的犯的研究大多集中在犯罪目的概括、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之间的相互关系、犯罪目的范围等方面,对于犯罪目的与犯罪故意关系,与犯罪构成的内在联系及理论与实践价值等方面论述较少。本文从法益、犯罪目的功能的角度为出发点和方法论探讨了目的犯之概念,目的犯之特定目的属性及本质,我国目的犯具体的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及共犯形态并试图对于我国刑法中非法定目的犯中犯罪目的做出合理的阐述。本文全文除引言外共分六章。第一章讨论了国内外目的犯研究的由来及目的犯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本文认为虽然目的犯研究随着构成要件理论发展而逐步成熟,但无需陷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泥沼只要明确目的犯的特殊之处在于特定目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即可。第二章分析了在我国国情下目的犯研究应当遵循的方法论及立足的出发点,本文认为目的犯的研究应当以我国刑法目的和目的犯基本功能为出发点和方法论厘清目的犯理论、具体分析目的犯中的各种问题。第三章在上述的目的犯研究的方法论及出发点为原则的指导下探讨了目的犯的基本概念,目的犯之特定目的属性与本质,认为目的犯是刑法明文规定或可推导出的以行为人特定目的为犯罪成立必要条件的犯罪形态。第四章探讨了国内外对于目的犯的分类,认为结合于目的犯欲解决的核心问题应当大致将目的犯分为法定与非法定的目的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解释非法定目的犯中特定目的的存在问题。第五章将我国刑法总则关于犯罪特殊形态、罪数形态及共犯形态的总体规定与目的犯的特殊性相结合,分析了目的犯特殊形态、罪数形态和共犯形态。第六章对我国刑法中的法定及非法定目的犯进行了梳理,提出应在刑法目的及特定目的功能指导下对非法定目的犯进行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