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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速度加快,特别是知识经济的兴起,商业秘密成为现代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保持其优势的“秘密武器”,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又凝聚着经营者的劳动和投入,因此在市场竞争中,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会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当一个企业要与其他企业竞争时,就必须重视和搞好商业秘密的取得和保护工作,以保持其先进性。而世界进入二十一世纪,科学技术以更快的速度在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日益显现并扩大,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也日渐增多,其侵权手段日益恶劣,因此现在很多国家愈来愈重视立法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本文试图从商业秘密的概念,特征,商业秘密的立法状况入手,通过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的分析和探讨,并结合我国加入WTO后为适应和遵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及其它国际公约,我国企业所面临的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重视和搞好企业商业秘密的一些建议,同时也提出我国当务之急应当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法,使得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赢得先机,保持竞争力以获得进一步发展。 本文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商业秘密的概述,其中包括阐述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讨论了商业秘密的价值以及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都对商业秘密作了定义,虽然其文字表达不尽相同,但是所传达出的信息都直接表明了商业秘密的三个本质特征,即秘密性也称为非公开性,实用性和秘密管理性。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在立法和司法中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一般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越大,侵犯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就越大,只有明确了商业秘密的价值,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认识和明确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具体危害性及其造成的损失,同时商业秘密损失的大小不仅影响到侵犯行为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民事责任和经济处罚的行政责任的具体承担,也直接决定了侵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及行为人相关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经历了从不保护到保护、从粗疏的保护到越来越周密的保护、从范围狭窄到范围宽泛的保护、从国内法保护到双边条约和国际条约直至全球性公约保护的历程,而国内法和国际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概括起来,就是上文所述的“保护范围日益宽泛”、“保护力度日益加强”和“日益国际化和全球化”三大发展趋势和显著特征。能有这样的结果,是因为商业秘密在现代社会的技术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也是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现状和不足,以及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也同样经历了一个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过程。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至今,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短短几年间经历了由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工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的发展过程,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强,努力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在保护范围上,从单纯的技术秘密的保护扩大到经营信息的保护;在保护对象上,从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责任逐步扩大到要求中介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其他侵权人承担责任,从要求合同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扩大到要求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在所承担的责任上,从要求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扩大到给予当事人行政上的制裁,甚至是刑事上的制裁;法律体系上,从民事立法扩大到各种经济立法,再到刑事立法。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而是分散在不同的单行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中,与国际接轨还明显存在着不少突出的问题和不足;现有法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最基本的问题,如商业秘密的财产性质问题;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行为主体不一致,构成商业秘密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与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相比较差别很大,民事侵权行为主体范围明显过窄,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很宽。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保密规章制度不够完善造成保密信息管理上存在一定的漏洞,有的保密制度还与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使得原本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有可能得以公开,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的保密规章所规定的保密范围过于狭窄,因此会造成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同时企业对于来自于信息公开也就是网络飞速发展状态下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准备不足,商业秘密的保护时刻处在岌岌可危的状态中,它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发展。 第三部分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一些建议,包括在商业秘密保护立法方面本人的一些想法,以及提出作为企业应如何从内部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一些方法,并探讨了当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企业应如何采用适当的方法自我救济。鉴于我国现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体系存在着明显的缺陷,不利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入世后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需要,在目前条件下,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适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经济、信息一体化时代的需要,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已十分迫切,需要建立以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为中心,由《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劳动法》等法律构成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确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的协调性,并且可从法律责任角度来进一步完善其立法,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角度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对于企业应如何从自身内部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解决企业保护自身商业秘密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企业要明确何种信息是其商业秘密,即完成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的认定工作。同时指出要解决企业商业秘密被泄漏的风险最为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有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的必要性。笔者列举了一些合同以供参考。除此以外,企业还应建立制定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制度,采取强制措施保护其商业秘密,并建立相应的泄密应急措施。笔者在本文中介绍了一家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实例供大家借鉴。在用人方面,企业要与员工在入职时签订《保密协议》,加强对员工入职培训的重视,加强对涉密员工的选择和管理,并且与涉密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合同”,做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当然企业的商业秘密受到侵犯时,企业可以通过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使损失减小到最少。 总之,我们必须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更显得重要。我们应该切实做到保护好应该保密的信息,该交流的信息还应该要继续交流,使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和信息交流工作做到更好地协调,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发展高新技术迅猛的新形势的需要,为保持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地位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