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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一个国家或一个社会在政治和法制建设中一种综合性的关于社会秩序的价值目标,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基本的行动原则及其实现过程和结果。相对于人治,法治意味着在国家中法律具有最高的权威,相对于法制,它是一种良法之治,使权利和自由得到保障和实现、权力受到约束,是法律统一并得到普遍遵守的社会状态。金融法治是法治在金融领域的具体化,善法之治、法律至上、平等适用、制约权力、权利本位的法治精神在金融领域表现为,确实地平等地保护存款人和投资人的利益,强调金融机构在安全基础上得以平等地最大自由地竞争,确立并强调金融领域里“法的统治”,一切皆在法律下运行,并把金融制度、金融活动的内容和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使金融经济运行法律化,不仅金融市场参与者应守法,金融市场监管者的政府也应依法行权,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总之,金融法治是要用法治原则来指导金融的运行和发展。金融法治对我国当下的市场化改革、国有金融业占主导的金融市场的规范和金融全球化下市场的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所处的经济发展环境,对法律和法律相关的、有关秩序安排的内在价值系统和思维模式会造成影响。金融法制随着金融的发展历史走来,不可能不带有历史的痕迹。而不同国家的传统及观念会影响并体现在法律制度中。在此经济环境和历史传统影响下形成的某种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又是法律制度产生和制定的依据,中外法律史上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建立都先行地有着一种法律观念的产生和指导,对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行产生影响,法律制度只有在相协调的法律观念和思想理论影响下才能够产生和得到执行,一个有效实行的法律制度后面必定存在与之相协调的法律观念和法律理论。因此,一定的法律观念和思想理论影响法制,而法治依赖于法制,因此这些法律观念和思想理论影响法治,也就影响了金融法治。 从主要代表不同法系又具有不同金融制度且金融水平发达的美、英、德三个西方代表国家的金融法律制度(主要是证券法律和银行法律)的演进研究中发现,西方国家金融法治的发展是在传统社会内部因素的推动下,经过漫长的演化过程逐步发展的,与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制度的发展过程一样,是自然演进、同步演进的。西方国家金融法治的演进各具特点,美国金融法治演进中颁布了大量的成文法律,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也从早期金融业的自由经营到1933年后的全面管制,再从二十世纪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从管制走向自由;英国金融法治的演进经历了自律管理到法制化的过程;德国金融法治演进中形成了独立性很强的中央银行和全能银行制度。但这些不同演进现象的背后,却都体现出注重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立法朝着提供更为自由平等的竞争方向发展、尊重依赖法律管理金融市场、对日益强大的政府监管权力存在制约机制的特点。在寻求对这些存在于西方金融法治演进中的共同特点进行合理有效地解释和说明时发现,这些共同特点正是西方社会极为久远的传统而稳定发展的权利、自由、平等、法治等思想理论、民主政治实践以及体现这些的一系列政治法律制度等影响的结果。从而说明西方金融法治的演进主要是在相协调的法律文化中进行的。 中国金融法治的演进经历了近代和现代两个阶段。中国近代的历史普遍认为是从1840年鸦片战后至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期间。从清末政府开始意识到办银行兴国、出现了官办银行,加之民间金融机构的发展,以及随着外国势力而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使得近代金融参与者性质和形式多样,金融立法也由针对一个银行的单一立法发展到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完善立法,但金融机构独立自由空间却越来越小,债权人和投资人的权益难以保障。随着国民党对金融垄断的加强,最终导致金融体系的崩溃。立法的完善并不能带来金融活动的良好发展,这除了限于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性质外,传统法律观念和思想未能适应金融活动的要求密切相关。近代中国的历届政府仍然实施传统的中央集权的专制政治,在“家国一体”、以国家为本位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近代金融立法主要是维护统治者的利益、忽视私人或个体利益,法律是权力的附庸而不是权力的约束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观念的影响使政府的权力不受约束并凌驾于私人金融财产权之上,强权政治和金融垄断造成金融机构间不平等竞争并丧失自由独立经营的地位和权利。传统社会中的权力、权利及法律意识还没有随着传统的君主专制转变到宪政民主的意识中来,深受传统专制文化影响的金融法律制度虽然逐渐完备,但与银行等金融业所需要的自由、独立、平等、对私人财产权的尊重要求相去甚远,最终使金融体系走向崩溃。可见,完备的金融法制并不一定就是金融法治,还要看其是否是良法,是否符合金融活动的规律,这种符合金融活动客观规律的良法的制定与施行需要有相应法律文化的存在和发展,关键是政治经济制度以及思想意识文化领域中适合金融活动规律的制度和意识的生成,而这又不是中国近代政府所能做到的。这决定了近代金融法治演进的命运只能是无果而终。中国现代金融法治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而获得发展空间,并逐渐明确了法治金融的方向。中国现代金融法治演进经历了建国初期和计划经济时期、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时期、市场经济逐渐形成时期,中国社会的法律观念随之也呈现出多元化,既有传统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更有市场经济的并逐渐占据支配地位的法律文化。这些经济模式和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使得中国现代金融法治的演进体现了:由传统及计划经济观念对国有财产保护的优先考虑,发展到市场经济及权利观念对各种性质的财产权一体保护,金融市场主体从政府附属机构到成为日益独立的市场主体并逐渐公平地竞争,法律对金融市场的管理作用逐渐增大且立法质量也不断提高,金融监管机构日益独立、监管权力日益增大且受到约束等演进特点,显示出金融法律的发展逐渐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表明与市场经济相协调的法律文化逐渐支配影响着金融立法的发展。 今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化,金融全球化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出现各国或地区在金融业务、金融市场、金融政策与法律等方面跨越国界而相互依赖、相互影响、逐步融合的趋势,表现为货币体系、资本流动、金融市场、金融信息流动、金融机构等要素的全球化以及金融政策与法律制度的全球化等。随着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既要更加开放以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与国际接轨,同时更要维护金融的稳定、安全,唯一的办法只有实行金融法治,在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在开放国内市场的同时,要营造内外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平等保护金融市场中各主体权利,为了适应全球对金融的放松管制、鼓励竞争,应扩大我国金融机构的自由经营权利,对金融市场的管理,要依靠法律法规,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法律框架,为了确保金融安全,需要健全金融监管体制,赋予金融监管机构更大权力的同时又要使权力受到制约,提高监管水平,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与协调、建立国际合作的有效调整规范体系,充分发挥独立司法作用,加快推动中国金融法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