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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M 标准是针对产品的加工和生产过程所制定的特定的环境标准,它是在产品投入市场前,对该项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环境保护状况的技术规范要求。比如,在生产中废气、废水、废渣的排放量符合一定的标准、采用先进的清洁技术进行生产、以可持续的方式管理林地、以无害于其它生物的方式猎捕动物等。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利用本国较高的PPM 标准,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拒于门外。那么如何完善我国有关PPM 标准法律制度,以抵制这一绿色贸易壁垒呢?这是本文的中心论题。由于目前我国有关PPM 标准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陈旧,笔者认为完善有关PPM 标准法律制度应该是: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指导思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国家立法的同时,鼓励地方性立法,加快立法的步伐,注重立法的质量,逐步走出一条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可操作性,并与WTO 和MEA 协议中PPM 标准相协调的PPM 标准法律制度的道路。本文指涉之具体内容可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PPM 标准的概述。对于PPM 标准的概念学界并无太多争议,本文按照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规定将PPM 划分为两类,即:与产品性能有关的PPM(product-related PPM 即PR-PPM)和与产品性能无关的PPM(non-product-related PPM 即NPR-PPM)。这两类PPM 标准的存在有着同样的理论依据和社会根源。在人类遭到自然的惩罚后,猛然觉醒,意识到可持续发展理论的重要性,一些政府也提出了以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从摇篮到坟墓”的环保思想。而PPM 标准法律制度正符合这种新的环保思想。因而在WTO 规则、MEA 协议及各国国内立法中都能找到PPM 标准法律制度的踪迹。同时,笔者也分析了PPM 标准法律制度的趋势和对贸易的影响。即:正面的影响和负面的影响。也正由于其双面的影响,才使得本文的研究有了现实的意义。第二部分是PPM 标准法律制度的国际实践。WTO 规则下的PPM 标准法律制度主要见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简称TBT 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 协议)中。WTO 认为只要是“相似产品”而不论其生产加工过程和方法是否损害环境,均受到非歧视性原则的保护。一国不得用本国较高的NPR-PPM 标准来限制他国未达标的产品进口,认为其限制行为违反了WTO 的基本原则。显然这同MEA 协议旨在保护环境的目的背道而驰。MEA 协议中的规定则允许一国采取单边措施禁止未达到NPR-PPM 标准的产品进口。可以看出,WTO规则与MEA 协议中的PPM 标准之间存在着冲突。笔者认为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二者所追求的目标不同,并提出了三种解决冲突的方法以供参考。第三部分是我国PPM 标准法律制度现状分析。由于发达国家凭借其强大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