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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成为提高经济的有效方式,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能使企业达到最佳经营规模,实现最好的规模经济效益,还可以减轻过度的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企业合并有利于企业参加国际市场竞争,增加国内收入,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企业合并在对市场经济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消极作用。它能引起经济过度集中从而导致企业独占、控制市场,引发价格歧视,容易将未参与联合的企业置于不利的竞争地位。为维护竞争的秩序和市场的自由、公平,反垄断法对企业合并都予以规制,而企业合并的特殊性又使得反垄断法在一定条件下应当对其采取宽容的态度,即豁免政策,进而充分发挥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价值。什么是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豁免?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豁免应该如何界定?本文从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豁免的学理分析及认定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对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问题的学理分析。通过对反垄断法豁免理论和企业合并进行阐述,认为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是反垄断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企业合并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消极作用。 第二部分,企业合并中反垄断法豁免问题认定。反垄断法是社会价值的宝库,它可以从多层面、多角度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基于此,将自由、公平,社会经济效益和民主作为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所追求和维护的具体价值目标。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合并都需要向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申报,只有符合规定标准的企业合并才担负申报义务。因此,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的申报是一个问题需要进行研究,有申报义务的企业向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申报了合并意向后,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则应在一定期限内审查决定是否批准这个企业合并。 第三部分,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问题比较研究。由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国情各异,企业合并的反垄断豁免制度的构建不尽相同,通过比较分析认为反垄断法的首要经济目标在于促进经济效益,因此,对企业合并的重点应从市场结构转向经济效益,并以经济效益作为评价和是否干预企业合并的依据。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国际市场一体化进程,导致垄断性企业合并认定标准的变化,增强国际竞争力的目标以及各国政府的默许与支持是企业合并豁免的保证。 第四部分,我国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制度分析。我国《反垄断法》,既鲜明地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又借鉴了竞争政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笔者从企业合并反垄断法豁免产生的背景,豁免情形,申报标准的设计,审查期限,执法机构和制度实施进行分析指出我国对企业合并采取豁免政策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