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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断增长的经济和文化的国际化与相互融合已经并仍将继续对所有法律体系的法律产生影响,特别是两个重要的西方法律传统——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彼此之间的联系已经越来越为紧密。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的加快,欧盟法这个判例法和制定法的混合体,被欧洲法院、欧洲大陆的大陆法系法院与英国和爱尔兰的普通法法院成功地处理,这一事实证明融合是行得通的。因此对两大法系的融合这个问题的研究,以及对欧洲法院的研究逐渐成为法学界的焦点。但如果追问,会发现“两大法系的融合”这一似乎不证自明的常识性命题背后其实存在诸多问题值得研究,如:两大法系是如何融合的?——是混同、趋同还是其他?作为两大法系融合的最典型代表——欧盟法是如何做到融合的?作为欧盟的宪法法院、行政法院和民商事法院的欧洲法院在制度设计和运行中是如何融合两大法系的法院制度的?两大法系的融合对同时存在两种法律制度的我国的法律制度特别是法院制度有什么启示?……等等。实际上,“两大法系的融合”引发的上述问题在当前并未深入研究。本文以此为研究的出发点,以欧洲法院制度为例,从法院制度的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对欧洲法院进行研究,试图对这些问题有所探究。 全文共分十部分。 前言部分从两大法系的融合这一事实和趋势出发,提出作为欧盟法这一融合两大法系的典型代表的适用机关——欧洲法院是如何融合两大法系法院制度的,从而说明研究这一问题的必要性。并对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和欧洲法院制度的概念做出界定,提出研究问题的分析框架、研究方法、研究现状、思路以及全文的整体结构安排。 第1章,导论。首先对两大法系的区别作了分析,然后历史地对两大法系的融合这个事实作了考察,并对欧盟法的统一及发展以及欧洲法院在欧盟法的统一及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进行考察,为下面的研究打下基础。 第2章,欧洲法院的功能。对法院的功能问题的回答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制度设计和运行,因此本文的研究从欧洲法院的功能入手。本章在对两大法系法院的功能进行比较后指出,两大法系法院功能的最大区别在于普通法系的法院具有造法的功能。实际上尽管大陆法系的个别法院例如法国的行政法院和德国的宪法法院现在也具有了造法的功能,但是整体上大陆法系法院并没有被赋予造法功能。笔者在对普通法系法院造法功能的合理性和可能性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指出以大陆法系法院为模板设立的欧洲法院也具有造法的功能,并对其合理性进行了分析。 第3章,欧洲法院的组织机构。法院功能的实现是通过法官的审判活动来完成的,因此本章对欧洲法院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考察,考察了欧洲法院的法官、法庭顾问和欧洲初审法院,指出欧洲法院的法官在选任、独立性上采用了普通法系的做法,同时又采用了法国行政法院的法庭顾问制度。 第4章,欧洲法院的管辖权。管辖权是通过法律赋予法院审理案件的权力,从而实现法院的功能,因此本章对欧洲法院的管辖权进行考察分析。在分析了两大法系管辖权的基础上,对欧洲法院作为欧盟的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民事法院的管辖权加以考察分析。 第5章,欧洲法院的裁判依据。裁判依据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和标准,它关系到建构与维持法院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因此本章对欧洲法院的裁判依据进行了分析。在考察了两大法系法院裁判依据的区别和欧洲法院的裁判依据后,指出欧洲法院的裁判依据兼有普通法系法院的判例法和大陆法系的制定法的特点。 第6章,欧洲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本章开始进入法院制度的动态分析。在比较了两大法系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后,本章对欧洲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行了考察分析,指出欧洲法院的法律解释方法采用大陆法系的法律解释方法。 第7章,欧洲法院的诉讼模式。诉讼基本模式是对诉讼体制特性的概括,能够揭示某一特定的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因此本章对欧洲法院的诉讼模式加以考察。在考察分析两大法系法院的诉讼模式和欧洲法院的诉讼程序后,指出欧洲法院的诉讼模式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第8章,欧洲法院的法律适用方法。法律适用方法是审理案件所采用的方法。本章在对两大法系法院的法律适用方法进行比较分析,并考察了欧洲法院的法律适用方法后,指出欧洲法院的法律适用方法采用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方法,而两大法系的法律适用方法则保持着原来的差异,并没加以改变。 结论部分在前面的研究基础上,指出两大法系的融合不是趋同或者简单地相加,而是求同存异。欧洲法院制度对两大法系法院制度的融合体现了求同存异,并对欧洲法院制度对我国法院制度的启示提出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