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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代的网络犯罪类型繁多、数量激增,尤其以网络谣言为代表的网络不当言论发表行为表现突出。肆意膨胀的网络谣言侵害个人名誉、妨害社会秩序,“线上”与“线下”的双轨互动使网络谣言表现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实施网络谣言违法行为的方式简单但不易被发现,所以实践中被纳入到刑法进行定性处罚的较少,这也直接导致网络谣言违法活动日益猖獗。为了严厉打击网络造谣行为,刑法将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网络谣言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网络谣言犯罪不同于传统的侵犯人身和财产性法益犯罪,行为不具有传统犯罪行为典型的暴力性。网络谣言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和严重社会危害性引起了立法界和学界的广泛关注。立法上,一部分网络谣言犯罪行为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被纳入到传统罪名的规制范围内;另一部分网络谣言犯罪则无法通过扩大解释予以恰当评价,只能通过增加新罪名的方式予以刑法规制。理论上,学者们深入探讨刑法惩罚网络谣言的刑法正当性和必要性、网络谣言犯罪的立法模式等诸多问题。但遗憾的是,划定网络谣言犯罪圈的理论研究相对较少,网络谣言犯罪刑法边界研究的不够深入导致网络谣言犯罪的刑事立法具有滞后性和现象性。网络谣言刑事立法数目虽不断增多,但并没有取得明显效果。本文的探讨集中于网络谣言刑法规制的边界问题。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计30000余字,其主要内容梗概如下:第一部分主要为提出目前刑法规制网络谣言存在的问题。当前社会的高速发展致使网络谣言的社会危害性不断增强,为此研究网络谣言的刑法规制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个部分主要梳理网络谣言犯罪可能触犯的刑法罪名,以危害法益不同为区分标准将网络谣言犯罪分类为煽动造谣型、虚假传播型、侮辱诽谤型。在对谣言犯罪分类的基础上,指出目前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界限主要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网络谣言内涵范围模糊;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缺乏行为要件;刑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方式的入罪范围过宽。第二部分主要从网络谣言内涵范围的角度划定刑法治理网络谣言的边界。之所以出现刑法规制网络谣言的内容范围模糊的问题,是因为对网络谣言概念和内涵的界定不明。这个部分在区分谣言和网络谣言、网络谣言和虚假消息基础上,界定刑法语境下的网络谣言。网络谣言不同于传统谣言,具有虚假性和事实性的特点。将谣言以针对对象的不同分为侵犯私人法益的谣言和侵犯公共法益的谣言。刑法应严厉打击侵犯公共法益的网络谣言,侵犯私人法益的谣言属私人生活的范畴,应不由刑法评价。同时对于行为人主观确信谣言真实且出于善意目的而传播谣言的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第三部分主要从行为方式角度划定网络谣言的刑法边界。网络谣言作为一种失范言论的表达,是一种违法行为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具备刑事可罚性。网络谣言包括编造谣言和传播谣言的行为方式;单纯捏造篡改谣言的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刑法不应处罚;而对于捏造并传播谣言或明知是谣言而大肆传播,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造谣行为必须严厉处罚。行为后果的评价对网络谣言的犯罪化具有重要的影响。网络谣言犯罪的行为后果包括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两个方面。刑法评价网络谣言行为后果需结合网络秩序和社会秩序。第四部分主要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谣言行为方式的处罚范围。因网络服务商提供的网络服务具有日常性和生活性,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或帮助造谣人散布谣言,一般不应由刑法规制。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相关部门履行通知的义务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删除网络谣言的,应予以刑法规制。若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牟利为目的,帮助造谣人传播网络谣言,则以“帮助网络犯罪活动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