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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思想源远流长,可以一直追溯到古希腊先哲。从法国大革命“自由、博爱、平等”的口号开始,平等就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拥护和追求的价值理念。回顾近代人权运动的历史,就是一部近代反对歧视追求平等的历史。当前世界各国的政治法律制度都已经确立了平等,平等不仅是一种原则,更是一种制度,这是人类文明的象征。但是,把视觉转移到政治领域之外后,就会看到社会经济领域中仍然存在着很多不平等或歧视的现象,就业歧视就是经济领域中的歧视之一。就业歧视就是指在就业机会和劳动报酬上的差别待遇或影响,而这些待遇或影响是人为地根据劳动者本人无法选择的先天的个人特征如种族、民族、性别、国籍、年龄、宗教信仰、社会出身等特征造成,其结果是损害了机会平等和待遇平等,其实质是对人生而平等原则的违反。就业歧视具有以下特点:(1)就业歧视既可能发生在招聘过程中,也可能发生在聘用以后。也就是说既存在招工中的就业歧视,也存在雇佣中的就业歧视。前者损害的是应聘者平等的就业机会,后者损害的是雇员的平等待遇。(2)歧视的理由是基于与个人能力无关的某些个人特征,如种族、民族、国籍、性别、身份、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3)就业歧视损害的是求职者的就业机会或者是雇员的均等待遇。就业歧视背离并直接损害了公正的基本规则。损害了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应具有的平等、自由的基本权利,损害了一部分社会成员作为人的基本的尊严和人格权;背离了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不恰当地赋予一部分社会成员的机会资源,同时又剥夺了另一部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机会资源;对整个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1)严重践踏了平等的人格尊严;(2)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3)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因此,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和保障就业平等权,就必须消除歧视现象。国家作为社会正义和就业平等权的保障者,应在法律制度层面上有所安排,以尽可能地减少或消除歧视现象。在一个法治国家中,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以解决就业歧视问题是非常必要的。立法、执法、司法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链条,缺少任何一节都将是不完整的。完善的立法,彻底的执法,公正的司法是法律制度完善的标志。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同样如此。笔者在反思中国当前反就业歧视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着重介绍了美国和中国香港地区的反就业歧视法律实施机制。专门的、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专门的法律实施机构以及法院的积极司法共同保障就业平等权的实现与防止就业歧视的发生。而最值得中国借鉴学习的方面就是专门反就业歧视法律实施机构的建立。因此笔者详细介绍了美国联邦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和香港平等机会委员会,它们具有非常广泛的职能,有权颁布行政条例和指南,开展宣传教育培训活动,进行调查或调解等职能,尤其是美国的联邦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具有强制执法权,可以代表受到歧视的雇员提起民事诉讼,这就免除了势单力薄的雇员对抗强大雇主的后顾之忧,从而使就业歧视的受害者积极寻求法律救济,而这又在一定程度上积极制约了雇主歧视行为的发生。所以,笔者认为中国反就业歧视法律实施机制的完善,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应该设立一个专门实施机构即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以专门实施反就业歧视法律,赋予其广泛的职能,以完善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当然,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的设立只是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应在既有法律资源的基础上完善反就业歧视立法,强化司法救济,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加强宣传教育活动,以改变社会的传统偏见和观念,提高社会公众的权利意识,各个方面和环节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国家、社会及公民个人共同努力之下,就业歧视问题才会得到很好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