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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实行土地私有化,房屋均附属于土地,所以不存在单独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成为通行。土地征收,乃国家为公共利益之需要或公共用途之目的,基于公权力之作用,依法定程序,强制取得私有土地,给予公平补偿,而消灭其所有权,另行支配使用之行为。房屋征收属于我国特色,其概念只能参照土地征收来进行“临摹”:房屋征收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代表国家,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所有的房屋进行强制剥夺所有权的行为。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在紧急情况下,难依私法手段取得房屋和土地的。为扩充所有权之社会机能,在公法上特设征收制度,行使公权力,对于特定私有房屋,在特殊情形,课以特别牺牲或特别负担,以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推行。目前,理论界对土地征收制度进行了充分研究,实务上也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制度。但是,针对房屋的征收属于我国所特有,对此类问题无法照搬国外制度,对其理论研究也不充分,相应的法律制度也十分欠缺。在我国仅仅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面存在诸多弊端,更何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与《物权法》的规定存在许多冲突,必将被新的立法所替代。显然,对该问题的深入研究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更有重要的实践价值。根据房屋征收后用途的不同,区分为“征而不拆”及“征后拆迁”。前者一般表现为历史文化遗产、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保护,例如某市存在大量明清时期的房屋,这些房屋大多数由于年久失修成为危旧房,政府考虑到文物保护、传统文化保护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出征收决定,征收这些房屋之后进行修缮并加以合理利用。后者一般表现为政府需要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国有土地,征收房屋的同时还剥夺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征收决定的主要功能是剥夺房屋所有权,附带功能是剥夺国有土地使用权,兼有房屋征收与土地征用的双重功能。此外房屋征收还涉及房屋拆迁问题,拆迁必然涉及公共利益判断、征收补偿、强制执行、非公益性征收的规制、征收拆迁司法救济途径等重要问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笔者承担了拆迁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应当说,对我国拆迁制度的现状、缺陷有着深刻的认识,深感重新构建我国城市房屋征收拆迁制度的重要性。恐怕这也是笔者选该主题为博士论文的主要原因吧。由于房屋征收拆迁制度涉及多种行政行为及关联民事行为的问题,涉及立法、司法和行政等多个层面的问题,纠纷的类型也具有多样性,非一门学科或方法所能及,论文的研究也应当将多种方法结合在一起,包括实证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论文的最终目的在于制度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