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认定与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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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极大地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与此同时,该类案件数量也迅猛增长,给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新的挑战。近年来,民间借贷成为虚假诉讼最为高发的领域,实践中出现了大量通过虚构债务、伪造证据等手段进行虚假民事诉讼的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影响。如何认定和规制虚假诉讼是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亟需解决的疑难问题。本文立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司法实践,以相关民事裁判文书为中心进行考察,探究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在认定与规制层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对应的完善路径。全文除导论和研究总结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实证考察。虚假诉讼的外延存在一定争议,因而在整理具体的裁判文书之前,有必要对虚假诉讼之具体内涵及本文研究对象予以明确。在此基础上,通过案例分析与统计,对我国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的虚假诉讼分别进行整体性研究及类型化分析。整体性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所呈现出的共性特点,而类型化研究则有利于展现不同类型案件之间的差异,从而为后文采取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为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认定层面的问题。作为审判主体的法院,在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双方是否存在恶意串通之虚假诉讼进行判断时,主要存在证据审查及事实认定两个方面的问题。在对债权凭证、转账凭证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进行审查时,法院呈现出随意性的特点,对于相关证据的真实性未能作出正确判断,民事诉讼自认规则也存在被虚假诉讼行为人滥用的情形。在事实认定方面,法院认定虚假诉讼的心证标准存在“盖然性优势”、“高度盖然性”及“排除合理怀疑”之争议,同时,调解结案方式的普遍选择也影响了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第三部分为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规制层面的问题。虚假诉讼对案外人尤其是一般债权人之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侵害,因而有必要对权益受损的案外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另行起诉、申请再审、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第三人撤销之诉等救济途径的行使都存在障碍,案外人权益维护的现状并不乐观。而从虚假诉讼行为人的规制措施来看,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2条所规定的“驳回请求”之裁判方式及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仍存在不足之处。此外,对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进行规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如民刑衔接程序及检察监督机制也存在完善的空间。第四部分为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认定与规制的完善。在对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探究与问题相对应的完善措施。具体而言,对于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认定,法院应当严格相关证据之审查,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进行细致地比对、分析,及时发现虚假诉讼线索。正确对待当事人自认,防止当事人将自认规则之滥用作为其谋取不正当权益的手段。同时,对法院的心证标准予以进一步明确,即对于虚假诉讼之认定达到“疏明”程度,即可裁定驳回诉。法院若欲动用罚款、拘留之措施,则须就当事人恶意串通之事实形成排除合理怀疑之确信。对于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规制,首先应当对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惩戒措施予以正确适用,对强制措施的具体内容予以完善。同时,应健全案外人救济渠道,引入诈害防止参加诉讼,完善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原告适格,并给予权益受损案外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的权利。最后,通过协调民刑衔接程序及强化检察监督机制的举措,进一步完善民间借贷中虚假诉讼的配套规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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