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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2日《中国劳动保障报》刊登了文章《奋斗者:我用时间换金钱》。该文章报道了轰动一时的华为公司的“奋斗者协议”事件。自2010年9月华为公司示意员工通过提交“奋斗者协议”申请成为“奋斗者”,以换取公司在年终奖、配股分红、升迁与调薪方面的倾斜。而“奋斗者协议”必须包含以下内容:“我申请成为与公司共同奋斗的目标责任制员工,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放弃非指令性加班费,自愿放弃陪产假和婚假。”“奋斗者协议”之所以被热议,是因为其反映的华为员工的生存环境让人担忧,而华为公司的狼性文化又一次让人心生寒意。华为公司与其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矛盾重重,是现阶段我国劳动关系症结的体现。本文预以劳动法视角,质问“奋斗者协议”产生的根本原因,而后对症下药,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在第一部分分析了“奋斗者协议”的性质与效力。将“奋斗者协议”放入契约行为的范畴中,探究其性质,我们可以得出“奋斗者协议”为劳动合同的变更的结论。根据《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无效的规定,本文认为“奋斗者协议”并非无效的劳动合同变更,其对劳动者是具有约束力的。文章第二部分关注了“奋斗者协议”对劳动者权益的影响。“奋斗者协议”看似荒唐,却是有效的。这一部分即是对其后果的追问。本文认为“奋斗者协议”对劳动者的休息权、报酬权有着不同程度的不利影响。面对具有多重意蕴的劳动权,“奋斗者协议”所代表的保护机制显然捉襟见肘,无法满足保护劳动者的需要。文章第三部分为“奋斗者协议”的成因分析。本文认为,“奋斗者协议”是劳动条件形成机制的产物。我国属于典型的国家统合型的劳动条件形成机制,其目前存在着诸多问题,包括工会缺乏自主性、角色模糊,集体谈判流于形式,企业劳动规章成为劳动条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劳动基准实施困难。而正是我国的劳动条件形成机制催生了“奋斗者协议”。本文第四部分提出了对协约自治模式进行尝试的建议。本文认为结合我国实际,应当以发挥工会的作用为核心,对协约自治进行可能的尝试。可以考虑鼓励行业工会发展,赋予工会罢工权以及发挥工会在企业劳动规章制定中的积极作用。我国有国家干预劳动关系的传统,随着劳动力供求,经济增长模式以及劳动者需求的转变,传统也迎来了改革的挑战。本文试图通过“奋斗者协议”反思我国劳动条件形成机制,进而指出国家应当尽快修正其在劳动条件形成机制中的地位,给予协约自治适当空间。以促进劳资关系的动态和谐,避免下一个“奋斗者协议”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