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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环境污染事件频发,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单纯依靠相关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是不够的,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5条明确了检察机关可以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一是提起诉讼的方式,二是支持起诉的方式。后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提起诉讼,并且对相关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范。但是在提起诉讼的起诉条件、程序规定等方面还不够明确,特别是没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支持起诉的相关内容,是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缺失的部分。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明确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概述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情况,分析了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几个特征:角色的补充性、身份的权威性、程序的特殊性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的方式。第二部分分析研究了我国检察机关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及实践基础。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检察机关在提起和支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针对前文提出的我国检察机关在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所存在的问题,从起诉条件、案件范围、支持方式、管辖、诉讼地位、享有的权利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