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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该稿为国家未来20年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总体发展方向提供了政策性指南,2012年经过国家六部委批准后,《关于开展参合农民大病保险工作的知道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正式下发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来讲,首次迎来了可以经办“各类医疗保障服务”的政策“放闸”,拓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领域,给那些“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带来了广阔的发展空间。新农合医疗补充保险是对新农合制度的完善和补充,也是一项体现政府责任的惠民政策,在参与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商业保险公司必将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如道德风险、政策波动风险、医疗费用快速增长、运营成本控制等潜在的风险,如何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规避潜在风险,又能服务好参保客户,这一点非常重要也同样值得研究。本文试图通过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吉林省人保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农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例,尝试探索新农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模式选择及其实施过程,从理论分析和国内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模式选择及实施过程研究外实践入手,为吉林省新农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委托保险公司经办提供理论和经验支撑,探寻出新农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经办过程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必要引入市场机制由保险公司经办,并对新农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经办模式选择和实施过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