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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作为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活动的制度,该制度不仅是人民参与司法的体现,也达到了人民监督司法的目的,同时彰显了司法民主与公正的时代理念。陪审制度最早起源于雅典,中世纪在欧洲得以传播和发展,现代陪审制度源于英国而在法国、德国和美国有了较大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参审制和陪审制两种模式。我国在清朝末期引入陪审制度,其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紧密相连,我国的人民陪审原制度并非是单一的参审制模式或陪审制模式,是在汲取国外陪审制度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建立起来的。人民陪审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构成单位,其选任机制对整个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具体表现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资格、选任机构、选任程序、保障和奖惩配套制度上。虽然实务界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并在此指导下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进行完善,但是由于时代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本身的滞后性,致使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机制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不足和缺陷,所以有必要对现有选任机制的概况进行分析并结合实践对其进一步完善。文章通过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现有的相关规定进行论述,分析我国现有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在参照西方国家对陪审员选任机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时代背景和法治建设的大环境来提出对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