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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吸收国内学者对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相关研究经验,并实地深入调研了解有关法院当下实行法官绩效考评的最新现状,对我国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理论研究进程和现实运行状况进行一个全面而深入的把握,从而透彻分析出该考评机制当下仍旧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借鉴前辈们提出的各种理论设想,同时一定程度上借鉴国外相关机制的优秀实施状况,针对考评机制的种种现实问题提出一系列相对科学的完善措施,从而实现更加适合新司法改革和我国最新国情的法官绩效考评机制构建,为解决我国法官绩效考评长期“一抓就死,一放就乱”的状况提供一些更为科学的机制设计,为我国法官职业化发展乃至我国司法独立与公正的真正实现尽一份绵薄之力。为了实现此目标,本文主要选取了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概述及其成型背景、我国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运行状况、我国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现行问题、我国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完善设计等四个方面展开研究。首先,试图通过对考评机制概念的基础了解对考评基本理论和考评的现实可行性进行前期把握,为后期考评机制的问题发现和制度完善打下坚实的基础。其次,通过对我国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法律依据、运行现状进行总结,以便更好的了解我国法官考评的特色背景和最新现状所在,为考评机制问题的发现提供最深远的法律背景和最前沿的考评信息。再者,在前者的基础上,较为全面而科学的总结出我法官考评机制的核心问题所在,抓住考评机制运行中种种诟病的症结,为后文考评机制的完善设计提供针对性的方向指引。最后,结合对我国考评机制的全面分析,在前辈们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具有自我建构性的制度构建措施,力求在有所制度创新的基础上为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完善献计献策。在研究过程中,本文主要采用了三大研究方法,其主要为:第一,实证分析法。对有关法院绩效考评问题的官方指导性文件和学者的相关实证考察研究进行充分的实证分析,充分认识现有立法资源的基础和不足以及考评机制的现实问题所在,为制定完善策略奠定基础。第二,比较分析法与交叉研究法。本文在研究法院绩效考评机制时,首先将其与行政化的公务员考核制度进行了比较,指出法院绩效考评机制行政化的危害及其应该符合的司法规律。同时,还使用了交叉研究的方法,综合运用了公共管理理论、社会转型理论等背景理论对法院绩效考评机制进行了全面深刻的剖析。第三,系统分析法。本文在研究法院绩效考评现象出现的原因时,遵循了历史——环境——观念——制度的分析脉络,将历史和现实、观念和制度、内部和外部结合起来,对法院绩效考评的原因做了较为系统全面的分析。在法院绩效考评体系的完善上,也运用了类似的建构模式,以期构建一个较为系统完善的绩效考评机制。通过前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问题分析,本文主要总结出了我国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四大关键性问题,分别是法官绩效考评机制的行政化、考评组织机构的内部化、考评指标的过度数量化、考评结果运用的缺位等四大问题。在考评机制的行政化方面主要包括考评目标的模糊性、考评内容的公务员化、考评方法的等级化;在考评组织机构的内部化方面主要包括考评主题单一专业性不强、系统考评程序欠缺、考评主体责任的缺位;在考评指标的过度数量化方面,主要包括强化量化指标导致异化、部分指标互相冲突、指标无法反映审判过程;在考评结果运用的缺位方面主要包括考评结果缺乏权威性、考评结果与奖惩虚挂钩、考评结果运用过于单一。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以期待为考评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乃至实际操作的参考:一、引进过程评价机制,打破考评行政化。包括:明确目标树考评方向、转变内容走专业考评、健全方法去考评等级;二、突出裁判文书说理,实现考评职业化。包括:裁判文书说理评价规则、裁判文书说理激励机制和规则;三、拓展考评组织机构,消除考评内部化。包括:增添法官自我评价、吸纳多方主体参与考评、构建系统考评程序;四、优化考评指标设计,纠正指标过度化。包括:强化指标的科学性、把控指标的全局性、提高指标的有效性;五、充分运用考评结果,实现考评高效化。包括:强化考评结果的权威性、实现考评结果与奖惩合理挂钩、实现考评结果与培训有效衔接、实现考评结果与督导紧密结合。这些机制完善对策的提出则正是本文的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所在。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法官考评机制完善理念的转变和完善对策上的方向性创新。在理念上,本文秉持司法属性和司法管理属性在本质上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前者强调的是司法权,追求的是司法独立和公平正义,而后者强调的是行政权,追求的是行政管理中的效率和质量,虽然后者在最终的目标追求上也是为了司法而服务,但是其属性决定了其本质上不属于司法属性的范畴。法官绩效考评则是属于司法管理属性范畴,它追求的是通过一种行政权利的管理达成司法属性的目的,它所运用的是司法管理的逻辑,也可称之为行政规训逻辑,这与司法权的自由逻辑是完全不相同的。因此在绩效考评机制的完善中,我们需要清晰的分清考评机制的司法管理属性,懂得在其基础上去完善考评机制,而不是僭越至司法属性而直接企图通过重构让法官绩效考评机制完全属于司法属性的范畴,这是不科学的,也是无法做到的。在对策上,本文首先提出了考评指标设计上需要注入审判过程这一关键环节,对此本文将考评目标、考评方法等进行了新的定位和设计,同时引入了法官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突出法官的职业化特征,以便更好的实现法官考评进而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其次,在考评的结果运用上,本文认为要真正实现考评的终极目标,结果的运用应该主要集中于法官的行为评估,而不是集中于法官的职位晋升和其他奖惩,这也恰恰符合了考评的直接目标是实现法官的自我改进与自我完善从而促进法官自身的全面发展。因为在考评过程中,法官并不是考评机制为了实现自身终极目标的手段,法官本来应该就是考评机制的实现目标之一,而考评机制则是法官实现自我发展从而促成终结目标实现的平台,只有这样看待考评的运作和考评结果的运用,才能真正促成考评终极目标的实现,才能确保审判权的公正行使,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