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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发展以来迅速在各个行业渗透,产生了一些新业态,其中就包括在线短租。起初在线短租的发展是为了满足旅游需求,随着人们生活消费方式的转变,在线短租需求日渐上升,也出现了多种经营模式,但往往行业在短期内发展越快,所暴露的问题越多。尽管短租平台也在不断提高完善自身管理水平和能力,但在社会关系中仅仅依靠一己之力的效果微乎其微,还需要政府权利干预和社会协同发力。从政府规制来看,在市场失灵的乱象中,政府有必要及时介入,其合理性已不容置疑,但需注意的是政府介入的手段和依据。对在线短租尤其是以个人房主经营为主的C2C模式短租一直都没有明确地监管依据,国家在大的政策方针上予以支持,但对在线短租中三方主体的权益如何保障不明确,监管模式缺乏联动性,监管手段落后以及监管内容单一,社会监管力度不足。本文对我国C2C模式在线短租的监管研究分为绪论、正文及结语三部分,正文又分别从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对有关在线短租监管法律的理论概述。主要包括对在线短租和监管两部分,对在线短租的理论介绍主要从概念的界定和厘清内外部法律关系为主,对在线短租监管的理论主要是其概念和监管内容、方式及其特殊性。第二部分是对我国C2C模式在线短租监管的现状以及存在风险的阐述。在介绍现阶段我国关于在线短租以及其监管方面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在线短租监管存在的法律制度层面、监管体系、监管信用以及税收征收等方面的风险。第三部分是国内外关于在线短租的监管及对我国的有益借鉴。此部分首先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有关在线短租的立法及监管方面的规定措施,其次通过总结国际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监管经验得出,在线短租的监管需要完备且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需要建立多层次监管、在政府监管之外引入第三方监管主体。第四部分是通过对文章的梳理认识到我国在线短租监管存在相关监管体系不完善的基础上,试图结合国内外的具体情况提出部分解决的建议。主要包括:第一,完善在线短租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第二,从法律制度上降低其准入门槛,增强事中、事后监管;第三,重视在线短租平台自律监管;第四,转变监管方式,重信用监管;第五,完善在线短租税收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