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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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跨境证券投资、融资行为不断增多。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一方面为国内投资者到境外进行证券交易和投资活动提供了制度与经济环境,给国际证券市场注入了前所未有的新鲜活力;另一方面,其也为金融风险在国际间的传递和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大开方便之门。因此,单靠一国内传统而单一的证券监管法律很难有效应对证券市场国际化的需要,如何加强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国际合作与协调,为跨境证券上市与交易等活动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规范国际证券市场,打击跨境违法行为,防止全球性金融风险,促使各国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已成为摆在有关国际组织、各国立法者、监管机构以及法学学者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本文开篇以“证券市场全球化—监管体制的演变—监管困境的出现—国际合作的产生”为行文逻辑,剖析了问题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接下来,采取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对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的证券监管机构进行国际合作的方式、途径予以系统梳理和深入研究,以期对我国解决跨境证券监管问题,建立符合国际化进程的监管合作机制提出立法对策,对我国证券市场走上蓬勃发展的兴盛之路有所裨益。 第一章从经济社会现象入手,试图分析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产生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证券市场开放给传统的监管体制带来严峻的挑战,使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理论基础的研究目的是为全文的展开构筑一个法学的理论框架。 第二章主要对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关系进行厘清,分别从主体、内容及客体三方面展开分析和论述。首先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机构进行概念界定,并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相关职能。其次,从权利义务的角度阐明了主体之间的国际合作主要涉及哪些内容,即监管合作的权限。最后,简略提及了国际合作的客体—对证券市场实施的某项具体监管行为。 第三章主要介绍了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目标与原则,此乃指导监管机构进行国际合作的统一标准与最高宗旨。以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的法律文件为蓝本,明确了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三大目标:打击跨境证券违法犯罪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各国证券市场的公正、高效、透明;降低系统风险,防止金融危机的发生和蔓延,以及监管合作的两项基本原则—信息共享原则和协助执行原则。 第四章是全文的重点与核心,分别从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三个层次上详细的阐述了证券监管机构开展具体合作的形式、内容及法律依据。首先,介绍双边合作的几种主要渠道,并辅之以典型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目前,世界各国进行双边合作的途径主要有三种,其中谅解备忘录和司法互助协定比较普遍;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还未被广泛采用,但是其预示着双边合作未来发展的方向。其次,作者的思路从主权国家的双边联系延伸到区域性监管合作。主要考察了欧盟内部具有超国家性质的监管合作机制,按照“立法—机构—原则”的逻辑介绍了欧盟监管合作的法律渊源、监管合作的欧盟机构以及欧盟促进监管合作的特有原则。欧盟主要以颁布指令的形式,通过“最低限度的标准”协调各成员国之间的证券监管法律,通过“相互承认”和“母国控制”的方式逐步实现欧盟证券市场的一体化目标。最后,扩展到全球性合作方面,主要以国际证监会组织为例,分析了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以及法律性质,阐明在IOSCO的法律框架下,世界各国的监管机构如何利用这一交流平台以及发布的一系列决议、报告等开展非政府间的国际合作,这是对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合作的有益补充。 第五章是本文的宗旨所在,笔者在总结上述四部分的基础上,试图通过制度的比较、借鉴和本土化移植,构建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首先,作者分析了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发展进程,肯定了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参与国际合作取得的显著成就。其次,通过与世界发达证券市场的国家比较,辩证地指出现阶段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国际合作中仍然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问题提出要完善监管合作的法律依据、加强监管机构的执法权力以及拓宽监管合作的途径等法律建议。 本文通过对证券市场国际化这一客观现象进行分析,对证券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机构国际合作的法学理论基础进行梳理和剖析,从不同层次对世界先进国家进行监管合作的各种途径进行分门别类的系统研究和评价,得出了以下观点: 第一,证券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是在当前,证券市场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的趋势下,顺应新的市场发展方向以及对传统的地域性监管体制进行挑战的产物。 第二,对于国际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引入竞争机制还是实行监管合作是学界一直争论的焦点。笔者认为监管竞争的理论缺乏实践可操作性,而监管合作与国家主权理论的相对融合是当前探讨监管机构国际合作法律问题的理论支撑。 第三,笔者赞成从“双边—区域性—全球性”三个层面上建立国际合作的法律机制。对于我国而言,区域性合作机制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在短期内也不可能做到欧盟这样的一体化监管,于是加强国内法对中国证监会的监管合作权限的赋予以及利用IOSCO广泛参与国际合作对于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的开放而言更具实效性。 本文的创新之处有两点: 其一,本文以证券监管合作的主体—监管机构为立足点,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展开研究,这在国内现有的文献中并不多见。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出发,进行细致的分析和研究,避免了对整个庞大的证券市场的各种交易环节的监管合作进行广而不深的阐述。 其二,在理论基础框架的构建上,笔者将监管合作理论与国家主权理论进行了有机结合,给传统的法学理论注入了新的内容,使之更符合目前国际证券监管的新形势和新需求,也使后文的展开更加顺理成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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