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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决策在政府管理活动中处于核心地位,重大行政决策的影响广泛,决策失误带来的后果往往比起一般行政决策更为严重。因此,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显得尤为突出。行政决策程序是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制定行动方案并做出选择或决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从目前我国行政决策程序立法来看,法律重点规制的主要是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地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法治化有利于防止公权力的恣意行使,有利于保证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有利于规范决策参与人的决策过程,提高行政决策的效率。对于“地方重大”的界定标准要进行综合考量,并且该界定标准标准并不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在公正、民主、科学、效率、规范、制约等原则下,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立法不仅要遵循发现问题、确立目标,调查预测、拟订方案,评估选优、择定方案,实施反馈、修正完善四个一般步骤,还包括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可行性论证、合法性审查、成本-收益、信息公开、集体审议等特殊制度指标,从而保证决策的理性化。文章对我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不包含港澳台地区)及下属市县现有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发现在理论研究、立法体系、体制机制、参与渠道、责任监督及文本规范中均存在问题,因此,笔者从决策理念、决策体制、决策制度方面提出立法建议,希望通过合理的程序制度安排,来寻求和衡量行政过程的合理性,使政府管理模式在正当和理性之间实现动态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