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秩序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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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历史与现实条件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其中,如何在社会转型时期建构新的社会秩序是一个关系到全局的问题。本文认为,在我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建构的根本途径是:建立在实践基础上的社会规范的确立、公民意识的自觉养成和社会整合与社会控制。本文并不是一味反对社会秩序建立中的自然过程,只是强调在我国社会转型这个特殊历史阶段,社会秩序的建构必须要依靠社会实践主体的理性自觉行为才能实现。  本文正文共有七个部分,从不同的侧面,多角度地分析了社会秩序建构中凸现出来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一部分是从人类历史的一般意义上分析了社会秩序的含义及其在社会存在和发展中的作用。首先,从中外历史的角度考察了社会秩序的含义,尤其是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秩序的一些基本观点,并且分析了社会秩序具有多重特性,社会秩序的结构是由社会规范、社会实体和社会控制三要素构成。其次,分析了社会的本质与社会有序化需求的内在联系,说明了社会秩序在社会存在和发展中的作用。最后,分析了社会秩序价值的双重性,尤其是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秩序价值的复杂性。  从第二部分开始,本文的研究转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对象上。这一部分是从分析社会失序的角度入手说明了社会秩序建构的必要性的。面对日益严重的社会失序,是麻木地漠视它蔓延、还是坚定信念地重新建构新的社会秩序,中国人实际上又面临着历史和现实的选择。人类历史并不是一个宿命的必然过程,而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是一个主体的具有创造性的可能过程。这种创造性的基础是现实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需求。因此,研究中国社会失序问题,就是要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对社会秩序的内在需求,主动自觉地建构起中国特色的社会秩序来。现代化的本身就包括社会秩序的现代化,社会秩序的建构内嵌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价值目标。这样,研究社会失序问题的实质,就是要寻求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建设道路,尽量减少现代化进程中的代价,使中国的现代化道路能够有序地发展。邓小平理论中包含着丰富的社会秩序的思想,对社会秩序建构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三部分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规范产生的途径。社会秩序的建构首先是社会规范的确立,这是由社会秩序的结构决定的。人类的社会秩序的存在离不开社会规范,没有社会规范的人类秩序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社会规范的内在秩序实际上是社会秩序的基础和保证。关于社会规范的产生最为典型的是两种观点:一种主张是通过理性建构的途径产生社会规范;另一种观点主张社会规范的建立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反对理性的有意设计和建构。本部分从三个方面进行了探讨。首先,本文评述了对社会规范起源的哲学、经济学与法学的观点。其次,评析了关于社会规范产生方式的各种思想。一是对福山关于社会规范产生的观点做了述评;二是对哈耶克关于社会秩序产生方式的观点进行了评析,分析说明了哈耶克的两种秩序的观点,对他过分夸大“自发秩序”的观点进行了评析。最后,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实践在社会规范产生中的作用的思想。  第四部分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元法律秩序的确立的现实性和必然性。本部分由三方面的内容组成。首先,阐述了社会非正式规范在社会秩序中的作用,主要包括宗教、道德、宗法关系对社会秩序的作用。其次,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结构的模式选择的基本原则,对“多元混合秩序”的观点进行了评析,说明了一元法律秩序选择的现实性。最后,论述了法律的秩序性与法律秩序的特点、意义及历史演进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与完善的必然性。  第五部分论述了社会个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建构中的作用,阐述了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内在关系。社会主体是社会秩序结构中的重要因素,因为它总是一定社会秩序的载体。一定的社会规则和行为模式,总是要落实在社会主体身上,并总是要由其服从和遵守。而且,社会秩序总是要通过社会主体的活动来实现。个人是社会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和发展与社会秩序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具体表现为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与社会秩序的内在关系中。一方面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与社会秩序是两种相互制约的力量。个人自由体现了个体的自主性和自我选择的能力,而社会秩序则体现了对个体自主和选择能力的约束力和抑制力。另一方面,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是社会秩序的价值趋向,社会秩序是实现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基本保证。个人全面而自由发展和社会秩序之间的这种张力,充盈于人类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如何保持这种张力取决于社会发展的程度和人自身发展的程度。人类创立了自己特有的规则和秩序,但在这些规则和秩序面前又不是盲目受纳的,任何一种制度和秩序的确立及存续必须建立在社会成员的正当性、合理性价值评判和选择基础上。如果它违背社会公认的起码情理和最低限度的价值准则,人们就会像创立它那样再把它毁灭。因而,社会主体的角色定位是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体的自由离不开社会主体自身的自律。没有社会主体的自觉自律行为社会秩序不仅建立不起来,即使通过社会控制的高昂代价建立起来,也不会持久。通过社会主体公民意识的培养、法律意识的养成和守法精神的树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建构的根本途径。  第六部分论述了社会整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础的观点。社会转型时期的社会失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急剧的分化,因此,一个秩序稳定的社会是存在于这个社会中的各要素被整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社会。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应当是一个被整合了的良序社会。良序社会不仅是一个形式性的规定,更是一个实质性的规定,良序社会不仅是一个在社会公共生活交往行为层面具有规范秩序的社会,更是一个利益均衡、制度公正、富有德性精神的合乎人性的社会。因而,必须进行社会存在、社会伦理价值体系和社会制度的整合,才能实现良序社会。社会整合是社会秩序建构的基础,它为社会秩序的产生准备了现实和思想以及价值的条件,它从社会意识和个人思想深处为社会秩序准备了稳定的基因。在社会转型这个特殊历史阶段,社会整合离不开共产党的领导,离不开意识形态的作用和对共产主义的信仰。  第七部分论述了社会控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建构的根本保证的观点。社会秩序的稳定不仅取决于社会规范体系的确定和完善,仅有社会整合还不够,还取决于社会控制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社会秩序的重建的关键还要把存在于社会规范内在的秩序,外化到一个整合了的社会中,这样的社会秩序才能够持久和稳定。这就需要社会控制来维持社会秩序。社会控制是社会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社会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没有社会控制就不可能有社会秩序。社会控制内在包含着限制性和禁止性因素是社会秩序的根本保障。社会控制维护社会秩序的方式是通过外在的约束和制约,控制社会冲突,将社会冲突限制在社会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内,同时对违犯和蔑视社会规范确定的社会秩序的行为予以严厉制裁,用各种手段保证社会成员按照社会规范的要求来作为和不作为。因此,社会秩序的重建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社会控制机制的重建。社会控制机制重建的关键一是主体合法化问题;二是要坚持社会控制方式的法治化问题。传统儒家的思想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邓小平理论中丰富的社会控制思想对人们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本文最后认为,我国转型时期社会秩序的建构要依靠社会实践主体的理性自觉,社会秩序的建构将沿着人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方向进行。马克思所设想的共产主义是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和社会的发展高度统一的理想社会,这个目标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建构中始终坚持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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