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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走向权利的时代,权利救济问题为社会广为关注。本文认为,以损害赔偿为本位的侵权行为制度存在于标榜“亡羊补牢未为晚”的时代;而今天,更应该强调“防患于未然”!鉴于此,本文将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概括为民事保全请求权,并将其作为一种具有权利保全功能的实体权利来加以探讨。 本文认为,作为一种实体权利,民事请求权的产生具有法律体系上的原因。文章通过追踪请求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出,作为物权等绝对权的下位概念,民事保全请求权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在论述中,本文采用纵横考察的方法,既考察各国的立法规定与司法实践发展,又对英美法的禁令制度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瑞士和日本的请求权制度进行相应地比较。通过考察认为,虽然各国在立法、判例与学说的立足点上有所不同,但实际上各国都存在着与民事保全请求权相类似的制度;文章由此论证了建立作为实体权利的民事保全请求权制度的可行性。 在对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以及环境保护各个部分的具体考察中,本文借鉴了各国的立法规定、判例实践和理论学说,又对各个领域具体地适用民事保全请求权的构成要件、适用依据、权利内容等作了探讨。文章认为,虽然民事保全请求权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即只要存在着客观违法即可,但主观状态却至少影响民事保全请求权的具体内容的确定;在采取具体的保全措施中,应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采取最适于保全权利的措施;同时,在不违背权利的本质规定的基础上,应考虑个案的妥当性。在结论部分,文章结合我国现行立法与实践,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在文章的结尾,本文以网络为例指出,民事保全请求权在网络时代更有用武之地,并提出了其在新的时代会呈现的一些特点。文章认为,网络不但为民事保全请求权带来了新的、更为广阔的施展空间,还在这个虚拟空间中获得了自己存在的必要性的有力佐证。文章强调提出,在很容易(失去)人们控制的技术发达领域,更应该重视民事保全请求权作为实体权利的存在,完善事前预防制度,制止、排除侵害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