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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国家,宪法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赋予公民广泛的基本权利,也应当赋予这些权利的救济性权利即诉权。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中都有关于诉权的直接或间接地规定,遗憾的是诉权在我国宪法中缺位,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我国诉权主要是通过诉讼法获得保障。然而,诉讼法对公民诉权的保障并不周延,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侵害公民诉权的现象。本文试图从宪法的高度保护诉权,还原诉权的宪法性权利属性。这样的研究不仅契合了诉权日益宪法化的趋势,也有利于公民诉权的保障,同时对我国的法治和宪政的不断完善具有推动作用。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展开研究。首先,对诉权的宪法保护进行理论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学者的诉权学说进行梳理并做出评析,同时结合我国长期以来重视实体而轻视程序的问题,笔者认为诉权是当事人的某种权利遭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享有请求国家司法机关给予司法上的救济的程序性权利。进而在此基础上总结出诉权所具有的特征。而要从宪法的高度保护诉权,需要论证诉权一项宪法性权利。所有这些分析都为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保护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对国内外诉权保护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先是介绍了国外的诉权宪法保护模式,列举了一些国家关于诉权保护的宪法条文。同时国外建立了宪法诉讼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对诉权和其它基本权利的保护。这里主要介绍了美国的普通法院模式和德国宪法法院模式,以期为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借鉴。然后对我国宪法法条进行梳理,得出我国宪法当中并没有诉权的明确规定的结论。同时分析了我国诉权法律保护模式下所存在的问题,也总结了诉权在我国宪法中缺失的原因。最后,分析了我国诉权宪法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出了诉权在我国宪法中的保护的构想,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建议:第一,应当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诉权;第二,我国应该建立诉权宪法保护的救济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