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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审计对资本市场的完善和投资者的保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质量一直是国内外学术界和理论界关注的焦点。独立审计的质量受到制度环境、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和审计客户的特征等多个因素的影响。本文以此次会计师事务所强制性转制制度的实施为契机,以可操纵性应计利润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衡量指标,利用截面修正的Jones模型研究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并进一步结合我国国情检验了制度环境的优劣对两者关系的影响。本文的研究结论表明,无论是本土大中型事务所还是“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审计质量均显著提高,对客户盈余管理的抑制能力显著增强,其中在2011年度率先完成转制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其组织形式的转变对于审计质量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对于在2012年度才完成转制工作的事务所而言,其审计质量在转制当年即有明显的提高。结合我国不同地区制度环境差异进行的进一步分组检验结果显示,当制度环境较好时,事务所组织形式的转变对审计质量的促进作用更强,表现为转制后审计质量的提升幅度更大、更明显;而当制度环境较差时,事务所组织形式转变后审计质量虽然也有上升的趋势,但幅度较小或并不明显。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发挥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优势,未来应进一步建立健全配套制度,明确故意、过失以及重大过失的界定标准,建立合伙人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与此同时,考虑到不同制度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促进作用存在明显差异,未来应当进一步加强制度环境建设,缩小地区间制度环境差距,包括提高法制发展水平、改善各地区法律环境;加快市场化进程,合理利用政府监督权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