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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法学来说,公平是人们对法律寄予的崇高期望,也是法律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然而兴起于上世纪50、60年代的法律经济学派却“颠覆”了传统法学的价值体系和思维方式。以科斯和波斯纳为代表的芝加哥学派提出的“法学的核心价值是效率”的观点在法学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而且因为美国总统里根在1981年任命波斯纳为美国联邦上诉法院法官,法律经济学派名声大震。然而,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学流派(尽管非常热门),法律经济学却有许多问题有待解决。譬如西方主流法律经济学在追求交易成本最小、社会财富总量最大的同时,有没有考虑过弱势群体的生计问题?在用效率价值代替传统法学公平价值的核心地位的同时,其所带来的法律稳定性的危机和法律权威性的丧失问题该如何解决?因此,作者通过对法律经济学中公平与效率关系观点的批判,提出现阶段我国的和谐社会不仅需要效率,而且急需良好的制度提供的公平。只有公平与效率和谐发展,我们的社会才能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才能是一个民主公平的法治社会。本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这一部分追溯了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的历史发展,并简要概括了西方法律经济学的历史背景和它的产生与发展。为后文对西方法律经济学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评述提供基础。第二部分是对西方法律经济学中效率与公平关系的详细评述。首先概述该学派关于效率与公平相互关系的基本观点;然后通过对科斯交易成本理论和科斯定理的剖析,展示并评判西方法律经济学“效率优先”论的理论基础;最后通过阐述和评析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理论,揭示以效率替代公平的核心位置的观点是一种忽视弱者权利的学说。第三主体部分是通过阐述和分析西方法律经济学派为其“效率至上”论与著名正义论哲学家罗尔斯、著名自由主义法学大师德沃金两位哲学和法学大家的论战,进一步阐明该学派忽视公平所导致的学术困境。第四部分阐述了建设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特别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效率与公平和谐发展的法经济学图景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