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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不知法不免责”原则影响,学界普遍认同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对犯罪故意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认定没有影响。其实,在自然犯中,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是责任抗辩事由之一。径行适用上述原则,刑罚的正当性和裁判的可接受性就会遭到质疑,从而影响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形象的树立。因此,对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研究势在必行。文章以自然犯为视角,集中探讨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基础问题,力图使人们对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有更深刻、具体的认识,从而为司法实践中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情形的认定提供有效地指导。 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是行为人在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严重违反传统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时,对行为的违法性产生错误认知的情形。理论上,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包括积极地违法性认识错误和消极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但,积极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产生任何法益实害结果,通常不以犯罪论处,因此,既无研究必要也无研究价值。故而,文章中所指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仅限于自然犯消极违法性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严重违反传统伦理道德行为的过程中,误将有罪行为当无罪行为的情形。 立足前人研究基础,文章中得出违法性认识是实质违法性与形式违法性统一的结论,并指出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实质是行为人在对行为实质违法性错误认知的基础上,对行为外观法律征表产生错误理解。具体到对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判定,应首先确定违法性认识程度;进而明确违法性认识错误表现形式;最后立足于行为人(主观)标准,兼顾一般人(客观)标准,合理判断违法性认识错误可避免性的有无。在此之上,对行为人刑事责任做出精准认定。 理论层面,应承认违法性认识错误不是犯罪故意成立要素,而是独立的责任要素,将责任说引入我国刑法理论之中。立法层面,需借鉴域外立法模式,完善我国立法体系。具体应在刑法中增设有关违法性认识错误的专门条款,明确规定:“不具有可避免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的成立;对于具有可避免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责任的成立,但在量刑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以该规定作为处理自然犯违法性认识错误刑事责任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