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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PE)和风险投资(VC)作为两种典型方式在我国发挥着重要作用。退出机制直接关系到投资目的的实现,退出方式、投资协议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和审判实务界争论不休。本文重点分析了股权回购对赌协议、红筹架构拆除时境外投资的退出问题。第一部分:风险投资概述,介绍了PE、VC的界定、运作流程。第二部分:扼要介绍了风险投资的一般退出方式:IPO、兼并收购、回购、清算。第三部分:特殊退出机制一:股权回购对赌。针对对赌协议在我国投资领域的广泛使用,结合6个典型司法案例详细分析了股权回购对赌约定的法律效力。鉴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特殊性及挂牌企业签订对赌协议的普遍性,分析了新三板对股权回购对赌协议的容忍程度及限制。第四部分:特殊退出机制二:境外风险投资的退出。结合暴风科技案例分析了境外投资退出的方式、外汇及税务安排等问题。本文结合典型案例研究得出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投资人与目标公司之间的股权回购约定基本持否定立场,而投资人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权回购约定获得了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普遍认可,但是对于该种对赌协议关于以固定收益回购股权的约定人民法院基本持否定态度,个别仲裁案例突破性的认可了该约定的合法性。本文通过暴风科技红筹架构拆除案例分析境外PE通过境外融资平台回购股权退出的模式,提示了境外投资退出时所得税预提、外汇登记等注意事项。本文搜集了可公开查询的87个涉及对赌协议的司法案例,并选取其中6个典型的诉讼、仲裁案例,在分析典型案例后概括了我国现阶段股权回购对赌约定的司法裁判标准。本文还对37家新三板上市企业的对赌情况进行了统计,并分析了新三板对股权回购对赌约定的容忍及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