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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了二十余年市场化改革的中国经济较之改革初期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其中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便是私营经济的快速成长。中国私营经济已经在国民经济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国内经济学界对于私营经济的载体——私营企业的研究似乎并未予以充分的关注。本文将以转轨经济条件下中国私营企业的资本扩张为切入点,通过借鉴社会学、政治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的理论和概念,运用主流经济学方法对中国私营企业的成长路径和环境进行分析,本文强调了中国传统文化环境中的“关系”和转轨社会环境对中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影响。本文主要结构如下(见附图)。第一章是导论部分,我们通过刻画当前中国私营企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引出了本文要讨论的核心问题。第二章是一个关于中国私营经济及其他非国有经济发展研究的文献综述,这为后面主体部分的研究提供了一个理论铺垫。本文主体部分的内容是第三、四、五章。在第三章中,我们考虑在一个转轨经济中,政府或国有部门掌握着资源配置权,私营企业需要获得发展所需的资源。但是由于在转轨的环境下缺乏一个发达的要素市场,因此资源难以以合适的价格实现有效配置,这样私营企业就需要以其他方式获得资源。我们将掌握资源配置权的政府或国有部门考虑成一个垄断者,他面临的是一个由数量众多的私营企业所组成的资源需求方,这些私营企业的信息如此分散以至于垄断者无法了解或了解的成本太高。而另一方面,垄断者在转轨经济中金融压制下公开的资源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如利率、汇率等)或对资源进行行政配给(如上市公司配额),这就使得资源需求者不可能都能获得所需资源,因为那样的话会形成过度需求。而且考虑到政府和国有部门的资源配置是通过代理人具体实施的,因此两者之间存在着委托一代理关系。我们可以认为作为代理人的官员(也包括国有金融部门经理等)在配置资源时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个人偏好来进行的,或者说他们可以进行私人定价。因此,私营企业如果要获得资源,关键之处不是知晓公开的信息,而是了解代理人的个人偏好,同时也让代理人充分了解自己的信息。这样一来,私营企业便会千方百计寻找中介与代理人建立“关系”以了解其对资源制定的私人价格。这种中介便是本文当中所讨论的“关系权威”或“政府企业家”。当然,私营企业也可以直接向代理人购买其私人信息,这便是我们通常看到的官员寻租,我们不将其纳入本文的考察范围内。在得到了转轨经济下“关系”的生成机制后,我们在第四章开始讨论掌握资源配置权的政府和国有部门代理人如何让上面提到的中介人参与到资源配置过程中来。由于在转轨经济条件下市场的缺乏,资源配置需要中介人的参与才能完成,因此可以认为中介人实际上也享有部分的资源配置权,这样我们在本章的问题就是政府和国有部门的代理人将如何转移资源配置权,以及资源配置权的转移程度是怎样的。我们引入社会学中的“差序结构”概念,对代理人在转移资源配置权时作了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的区分,讨论针对不同层次的关系权威,真实国家权威是如何转移资源配置权的。在前两章的基础上,我们结合不完全契约理论和转轨经济理论,在第五章正式对中国私营企业的资本扩张进行讨论,并对之作了社会福利分析。本章认为,尽管政府在1990年代后期退出了乡镇企业,而且没有直接参与几乎在同一时期发展迅速的私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是,政府依然通过本章定义的“政府企业家”(即第三章定义的“关系权威”在现实中的一种体现形式)的代理人的形式对包括融资在内的企业行为起着广泛的影响。在从理论上分析了这一模式的作用机制后,我们还就该机制对社会福利的影响进行了讨论,认为这是在转轨经济环境中私营企业不得已而为之的一种选择,与标准市场下的最优条件相比,这是一种次优的选择。第六章是对前面几章中得到的一些结论的经验分析。由于缺乏计量研究所必需的关于中国私营企业的微观数据,我们在对相关命题的检验时采取了案例分析的方法。本文所选择的案例,如河北大午集团、福建“宏智科技”等均建立在大量走访调研和资料搜集的基础上。本文选择的案例在一定时期内引起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本身能说明它们是具备一定典型意义和代表性的。最后,我们对本文研究得到的结论进行了总结,点明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相关研究课题在今后进一步的研究工作作了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