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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什么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刑罚如何执行,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包括重新犯罪等方面,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规定得较为详细。但是遗憾的是,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如何安全健康地复归社会却没有详细的规定。永久保留未成年人的前科是对有前科的未成年人的资格、权益的永久限制甚至剥夺,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理念背道而驰。尽管犯罪形势严峻,社会公众对安全秩序的呼声甚高,但是在对待罪犯特别是未成年犯的处理问题上,较之以往,大多数公众表现出理性和宽容。社会对未成年人负有责任,需要改变对待归正未成年人群体的态度,并采取措施来巩固司法治理和矫正体系的工作成果,努力将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当前,我国正在大力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为本,为有前科的未成年人踏上正规社会轨道提供法律保障尤为必要。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既顺应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将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本文主张立足于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纳入我国法制轨道。本文所涉及的是新制度的创设,既需要从理论上给予充分论证,又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保证其行之有效,因此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全文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探讨与前科、前科消灭制度有关的概念和理论,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界定研究范围。首先将国内外的研究成果加以比较分析,提对前科概念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对前科消灭制度进行了国外理论考察,根据对前科概念的重新界定,提出本文前科消灭的定义。第二部分:分析终身保留前科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以期引起人们对已矫正的犯罪未成年人如何顺利回归社会的重视,并从四个角度论证了我国建立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迫切需要。第三部分:详细论述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尝试为该制度的建立提供可行性根据。第四部分:论述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创设以及与相关配套措施的衔接,不仅要发挥社会全体的共同力量,引导广大群众思想观念的革新,更要从司法制度进行改革,促使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效果显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