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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份公司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意思机关,亦是股东行使股东权的重要平台,因此股东大会决议作为实现股东大会机能的方式,对于体现股东意志、维持公司运营的合法与公正,具有重大意义。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是股东大会决议中可能出现的影响其正常效力的法律缺陷,由于决议的特殊性质,决议瑕疵及其法律规制也势必具有特殊性。世界各国都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进行了相应的法律规制,规定了决议瑕疵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我国也在新《公司法》中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乃一立法上的进步。但传统理论对决议瑕疵分类标准的确立,即内容和程序之区分,使其与效力后果的对应关系显得模糊,难以把握。因此本文试图确立对应关系更清晰的瑕疵分类标准。文章分为绪论、正文和结束语,全文约为三万字。绪论对本文的研究意义和价值做了简述,结合文献综述指出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第一章是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的概述,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概念作出界定,并分析了股东人会决议的性质。依据民法中关于法律行为的理论,股东大会决议应属于多方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共同行为:依据团体法理论,股东大会决议必须遵从团体法规则,因而是法律行为的变形物。第二章是关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法理分析。在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作出界定的基础上,从程序正义理论入手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即民法上意思表示瑕疵理论不能完全适用于股东大会决议。接着论述了利益平衡理论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法律规制价值取向的影响,其中包括大股东与小股东、经营者与股东、效率与公平三方面的利益平衡。第三章是对传统理论中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分类及其效力的分析。首先是对决议瑕疵分类的介绍,即程序瑕疵与内容瑕疵。接下来是对瑕疵决议效力的论述,将结合民法中关于否定性法律效力的理论,指出瑕疵决议效力的特殊性。之后将运用比较法分析的方法,对典型国家的立法例作归纳整理。在此基础上,对传统理论中瑕疵分类及效力之对应关系提出反思,为下文决议瑕疵划分标准的确立做铺垫。第四章是股东决议瑕疵划分标准的确立,即以强制法与任意法的视角为切入点,这样确立的作用在于使之与瑕疵决议效力后果的对应关系更加清晰,其中侧重点为强制法规制下的决议瑕疵的论述。内容包括决议违法中“法律”一词的界定,继而引出强制法概念,再进一步论述强制法范围圈划定与公司法性质的关系。之后尝试构建强制法范围圈,包括内容性及程序性事项,其中程序性事项有其特殊性。任意法规制下的决议瑕疵则以探讨章程性质等基础性问题为切入点。第五章分析了新《公司法》中股东大会决议瑕疵之法律规制的进步性,及其可进一步完善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