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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它不囿于形式公平的观念,着眼于特定当事人的具体情形,以利益衡量为依据,基于社会公益和社会政策,赋予特定债权人以优先受偿之“特权”,并以此破除债权人之平等地位,从而使某些特种债权得到更为有利的保护。优先权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法,成熟于近代欧洲。在其历史发展和继受过程中,逐渐演变为采统一优先权制度的法国模式和未规定统一优先权制度的德国模式。在我国《物权法》出台过程中,优先权制度的命运几经起落,虽然最终其未被纳入《物权法》中,但却由此引发了学者对这一制度前所未有的关注,对其的争论至今未休。我国现行法关于债权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各特别法和司法解释中,较为零乱,缺乏体系。尽管学者对这一制度本身兴趣斐然,但是笔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学者们关注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国外的立法例分析和我国未来的立法模式选择上,对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关注颇少。笔者以为,对于法律制度的建立和补充,本国法律规定的现实是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对本国法律规定进行归纳和系统分析后,相关的比较法分析才不至于显得过于苍白和无力。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缘由和思路。
本文中,笔者从债权优先权的一般理论入手,详细介绍了我国现行法中关于债权优先权的具体规定,并进行了相应总结和归纳。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外立法例主要是法国法和德国法的比较研究,对我国未来民法典关于债权优先权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并给出了具体的立法框架。本文总体上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一部分:债权优先权制度沿革。此部分介绍债权优先权的定义和历史演变,在历史演变中重点介绍了近代演变为既定模式的法国法和德国法;同时,对我国现行法的继受情况进行了概括性论述。
第二部分:债权优先权的法律特征、种类和效力。该部分分别从法律特征、种类和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对债权优先权的一般原理进行阐述。
第三部分:我国现行法上的一般债权优先权。我国现行法上的一般债权优先权主要分为:共益费用债权优先权、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设定的债权优先权、为特定人债权人利益而设定的债权优先权等三类。笔者具体介绍了上述几种债权优先权,分析了其权利背后的立法理念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我国现行法上的特别债权优先权。我国现行法上的特别债权优先权主要包括: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优先权、建筑工程款优先权、商品房买受人对该商品房的优先权、信托财产优先权等。笔者对上述优先权进行了一一阐述,并指出了其法律设计的缺陷和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
第五部分:反思与重构:我国优先权制度的现实与理想。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现行法中债权优先权立法特点进行总结,而后通过对德国模式和法国模式的功能比较,提出了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集中系统规定债权优先权的立法模式建议,并简单地给出了具体的立法设计。
结语:重申笔者观点,回应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