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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全面二孩”政策,这意味着执行了30多年的“一孩化”计划生育政策的终结。“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无疑对缓解老龄化,提高家庭抗风险性起着积极作用,这一政策也受到广泛拥护。人口政策的变更影响着成千上万的家庭,仅就生育子女数的合法上限这一因素,对家庭就会形成蝴蝶效应。据统计,我国目前的失独家庭总数已超过一百万如此庞大的群体,我们不禁要疑惑他们如今的生活现状如何?他们有哪些核心诉求?我们能为这个不幸的群体做些什么?本文从人口学,社会学,社会保障学跨学科的综合角度,力求真实展现失独家庭的生活现状,辨析政府和失独家庭的权责关系,从政府、社区、失独自组织与失独家庭自身角度建构出多元化的救助体系。作为整篇论文的核心,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失独家庭”一词进行学术意义上的辨析。虽然现行的救助条例中以母亲满49岁为接受救助的必要条件,救助范围不仅包含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也包含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但是笔者认为“失独”一词即意味着永远地失去独生子女,因此不应包含独生子女伤残家庭。另外失独母亲是否处于生育年龄内,并不能作为能否被划入失独家庭,享受国家救助的必要条件。即便部分失独母亲仍具备生育能力,但不应人为的干涉其再生育与否的自由,对于妻子未满49岁的失独家庭,不论其再生育与否,政府都应该平等的提供救助。因此失独家庭即唯一子女死亡家庭。失独家庭目前面临着各个维度的困境,物质匮乏,精神抑郁,社会排斥,无人养老,法律保障缺位,社会存在感弱。这些困境与政府的“一孩化”计划生育政策有着间接因果关系,从而引出了政府对失独家庭救助依据的讨论。除了失独家庭困境与政府人口政策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外,国家救助也是弥补失独家庭养育子女沉没成本的要求,是法律公平性的要求,是现代国家对人权保障的要求。现代社会已经由传统的政府管理向社会治理过渡,对失独家庭的救助也不能单方面依赖于政府,构建多元化的救助体系在现代社会中更具可行性。在该体系中,政府仍应承担主要责任,这主要体现在对失独家庭立法保障,设立救助对口行政部门和优化救助政策方面。社区作为基层管理单位,对失独家庭的个体情况有更深入的认识,依托共同的地理环境、组织氛围,社区救助具备精细化特点。失独自组织是失独家庭的最后一道社交安全网,无数失独家庭在这里走出了失独的阴影,通过帮助其他成员实现自我价值。失独群体在接受外界救助的同时,提高个体和家庭的抗逆力才是回归正常生活的根本动力。商业保险具备高效率与严格契约属性,可以将其纳入救助体系中,减轻财政负担。最后,社会舆论大环境需要引导,让社会大众深入了解失独家庭这一群体的现状,树立该群体的正面形象,为失独家庭救助争取更多的社会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