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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反映企业业绩的财务报表之一的利润表一直是理论界与实务界研究和讨论的热点,随着经济全球化及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企业业务活动日益繁多,金融工具层出不穷,传统的以实现原则、收入配比原则及历史成本计量的利润表越来越满足不了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为了弥补传统利润表的不足,自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开始,国外会计准则制定机构以及学者纷纷开始对利润表进行新的研究,通过对利润表列报的改进来提高表内信息含量,综合收益便应运而生。综合收益的列报能够弥补传统利润表的不足,反映企业全部收益,为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提供更为决策有用的信息。我国于2014年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对利润表的列报及表内项目的披露做出了新的规定,要求在利润表中对综合收益进行列报。虽然修订后的准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利润表的信息含量并且逐步实现与国际趋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如何对我国利润表进行改进,以使我国利润表能够在满足受托责任观的基础上提供更为决策有用的信息,在理论与实践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梳理综合收益相关理论以及研究文献,然后分析了新准则中规定的在利润表中列报综合收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分析利润表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如营业利润的列报不合理导致营业与非营业界定不清楚、会计要素设置不全面等,并针对不同的问题探索性地提出一些改进建议。最后对以利润表为基础的财务评价指标进行改进,以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对改进后的利润表重新列报,并对改进前后的财务评价指标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