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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是以控制社会治安秩序和保护公民权利为目的的一种带有暴力性质的公共行政权力,其范围广、种类多,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因此对警察权的研究,着重点不是警察应该做什么,而是其应该怎么做,也就是说,警察应该如何行使权力。对于警察如何行使权力,本文归纳了六个方面的原则: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二是依法行政原则;三是公共性原则;四是违反秩序责任原则;五是比例原则;六是及时、有效原则。然而,在现实警务实践中,警察权的行使往往偏离上述原则。警察滥用权力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频频发生。甚至,面对违法犯罪,警察权实施的效果满足不了民众的合理预期。为此,本文分析了影响警察权行使的三个相关因素,试图找出根源性的问题并提出矫正构想:首先分析了我国警察体制与警务经费保障的缺陷,并介绍了澳大利亚西澳州警察体制和警务经费保障制度。西澳州地方政府与警察组织是一种合作关系,在体制和经费上对警察无直接领导权。政府在警务运作中起的是辅助和协调作用,不干涉警察机构方针政策及战略发展的制定,这样保障了警察权力的集中和相对独立性,从而保障了警察权公正、有效行使。而我国警察领导体制的条块结合和警务经费保障的缺失,导致了警察权行使的畸形发展。为此,提出两条矫正措施:一是改革现有警察领导体制,二是改革现有警务经费保障方式。其次分析了警察权行使中司法控制的缺陷。由于我国对警察权的司法控制薄弱,使得警察权的行使得不到有效控制。为此,必须完善对警察权行使的司法控制,包括将警察在行政领域中行使的司法性质的裁判权改变为警察申请权。最后分析了我国入罪制度的缺陷,介绍了美国纽约市警察局采用“零容忍”理论有效打击犯罪和控制治安社会秩序的经验。该理论强调,必须严厉打击轻微犯罪,将严重犯罪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防止违法犯罪蔓延和升级。我国警方虽多年严厉打击犯罪,但打击的仅是严重犯罪行为,一般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越轨行为得不到强有力的警察权遏制。两国入罪制度的不同,是警察权力效果不同的一个重要因素。为此,笔者认为,那些频繁、强烈刺激民众安全感的一般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越轨行为,不能仅仅由警察机关作最终的治安处理,而应借鉴他国经验将其纳入刑法的视野之中,以利于提高警察打击犯罪和控制社会治安秩序的效果。同时也有利于警察按照统一的执法程序处理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有利于实现司法权对警察权行使的全面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