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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之倾家者,莫速于赌,天下之败德者,莫甚于博。”博彩作为一种古老的游戏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延续下来。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博彩不仅是作为一种人们精神娱乐存在,还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开始发展起来,尤其是在20世纪中叶以来,博彩业在全球的发展势头极为迅猛。 长期以来,国内外博彩业的发展实践已经证明,博彩业本身的发展能够带动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能成为一种新的经济增长点并带动其他衍生行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福利事业、国家税收以及就业等诸多方面均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博彩业本身具有极大的道德风险,对社会伦理、秩序有造成巨大冲击的可能。一旦法律调整失误、政策取舍不当,就会造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并且由此带来的负面社会影响将难以估量。 我国作为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建国几十年来都将博彩视为资本主义的毒苗,在制度设计上一直排斥其合法性。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有着几千年的漫长封建历史背景的国家,不能否认在其民族性中就存在热衷博戏的因子。改革开放以后,我党仍然按照马列主义的指导思想、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来建设国家,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思考和解决问题,与时俱进地开展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全方位建设,因此,对于博彩,依然采取了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的态度,选择性地吸收、批判性地继承,以此来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建设。 一切事物都是存在矛盾的,一切事物都是有两面性的,对于博彩,人们同样要趋利避害、扬长避短地进行规制,采取科学的态度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考察。在长期对博彩市场的制度设计中,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的学者分别从自身角度出发进行研究,得出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同时应当看到的是,一旦涉及到博彩制度的微观设计、博彩市场的法律规制、博彩合同的法律性质、博彩流程的具体操作等问题的探讨时,这些领域的研究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难以切中要害地解决相关问题。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点就在于对于博彩的制度设计本身是需要极高的法理依据和立法技术的,而这种法律方面的专业性要求必须依赖于法学界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来进行相关研究,这种研究是无法被其他专业领域的研究所取代的。 本文立足于从法学专业角度来对博彩进行研究。本文并不是一篇经济学论文,也不是一篇社会学论文,而是一篇法学论文。本文并不着眼于探讨博彩这个行业的经济发展和社会道德风险。同时,作为一篇法学论文,本文也并不着重对我国大陆地区博彩市场的立法构架和法律监管进行探讨,因为那些更多的只是一种政策上的考量和取舍。本文的重点在于重新审视对博彩合同的法律认识,从民法基本理论的角度重新探讨彩票的本质属性和特征。本文认为,彩票应当与有价证券相区别开来,它应是博彩合同的关键性组成部分,同时也作为博彩合同的凭证存在;彩票上所附之权利乃是一种应当被独立出来的期待权,和保险合同的情形近似;博彩合同目前在我国乃是一类特殊的无名合同,具有其自身的特殊属性;应当重新整合我国彩票相关法律规范中博彩合同权利义务体系;同时对于我国彩票市场的长期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本文提出了法律上的解决思路和途径。 法律与时俱进,法律以人为本,法律是保守的,法律也是具有前瞻性的。长期以来,笔者注意到在法学界对于博彩本身的研究并不系统,并且诸多观点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商榷,斗胆以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时间和精力对此进行专门研究,希能为中国博彩市场的发展尽绵薄之力,并期以此文章抛砖引玉,以盼来者。